祁门县环保局信息公开管理办法(修订)
为全力推进政府信息公开,提高环境保护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环境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以及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及职责
局办公室为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编制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进行保密审查。
宣教科承担本局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维护、传输、更新应公开的政府信息;编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定期统计通报全局信息公开情况;建立和完善电子数据资料库,收集、整理和储存全局系统数据和信息资料,提供公众检索、查阅、下载信息路径;负责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其他工作。
局机关各科室、各下属事业单位为政府信息公开内容制作、保存、发布和清理的责任部门。依照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附件)所承担的公开内容要求,及时主动向宣教科提供需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及内容
1.应予公开的信息
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安徽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规定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外,本局应当按照《祁门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附件)重点公开环境质量信息;环境审批核查信息;总量控制、污染减排、污染防治信息;环境执法、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自然生态保护、生态示范创建、绿色创建信息;环境信访查处以及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
2.不予公开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身份、通信、健康、婚姻、家庭、财产状况等个人隐私的信息;经依法审查,公开后可能危及公共安全、经济安全或者社会稳定的信息;本部门讨论、研究、审查有关事项的过程性信息和内部管理信息;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信息。
3.依申请公开的信息
除本局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局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本局各部门应根据其申请获取相关信息内容,首先应当确定该政府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应主动公开但未向社会公开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并告知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或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原因。
三、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及形式
1.信息公开途径:祁门县政府信息公开平台。
2.信息公开形式:纸质文本、电子文档、图片等。
四、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及要求
1.本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应根据《祁门县环保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清单》(附件)中信息内容要求,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或者上级部门另有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要求公开。
2.信息公开办理。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须经各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报宣教科通过相关平台发布。涉及两个以上部门共同制作的政府信息,由牵头制作的部门负责公开。
3.各部门制作产生且应当公开的相关业务文件,制文部门应在拟文稿上注明文件的公开属性,局办公室负责保密审查,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发,并自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供宣教科发布。综合类文件由局办公室牵头负责督促并汇总后按月统一报市环境宣教信息中心发布。
4.依申请公开办理。受理部门(局办公室、宣教科)在收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作初步审查,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应当场答复或提供。不能当场答复或提供的,交局办公室提出拟办意见和保密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批示后,转有关科室、事业单位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申请办理流转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须经分管领导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承办单位办结后,应及时将办理意见报局办公室备案。具体办理程序及要求按照《祁门县环保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法》执行。
5.重要的政务信息、涉及敏感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大的信息以及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信息,须经局长签发后发布。
6.各部门应当及时回应与其职责有关的重要舆情信息,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
7.各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已公开的信息进行清理。清理中,应将已经无效的法规文件类的政府信息注明“无效”,确保政府信息利用的准确和有效。
五、信息公开工作保障
1.各科室、各下属单位要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认真按照信息公开目录清单内容要求,及时向局办公室和宣教信息中心提供信息公开内容。
2.局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定期通报各科室、各下属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对落实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不力的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3.宣教科要加强与各科室、各下属单位联系,及时传输、发布、更新政府信息;定期登记统计各部门信息公开情况;维护和保障本局信息发布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本办法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