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环保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制度(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法追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是指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其他关于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法律、法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局各科室、各下属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所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条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
第五条 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取消年度评优评先资格、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责令公开道歉、调离工作岗位、给予行政处分等。
第六条 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加其责任: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对按规定必须实行公开的内容,未公开的;
(三)不及时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五)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虚假公开的;
(六)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履行保密审查义务。
(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申请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或者不按经批准的申请要求提供政府信息的;未履行告知义务导致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
(八)未依法办理有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举报和投诉的;
(九)对评议反映出的问题未整改或整改不力的;
(十)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 各科室、各下属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其主要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八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