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553/201804-0002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审计局 发布日期: 2018-04-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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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贯彻《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8-04-30 09:03 信息来源:祁门县审计局 阅读次数:

关于贯彻《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

现将《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健全和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打通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最后一公里”的重要举措。对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实施乡村振兴和美丽社区建设都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各乡镇、各部门要高度重视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积极贯彻落实《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推动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加强领导 ,健全机构

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乡镇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业务领导和监督。各乡镇要成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科学制定村居主要负责人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审计机关要将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到对乡镇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推动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科学发展。

三、突出重点 ,增强审计实效

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的审计内容,要根据《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开展,同时要结合各地实际,将自然资源资产和徽文化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情况纳入到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之中,并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界定村居主要负责人的履职尽责情况,从而更好地保护和利用村居的自然资源资产和徽文化资源。

四、强化整改 ,提高结果利用

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情况应作为村居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各乡镇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应当将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及时上报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全县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工作的指导,推动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健康发展。



中共祁门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共祁门县委组织部



祁门县审计局                  祁门县民政局



祁门县财政局                 祁门县农业委员会



2018年4月10


安徽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

审计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村居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完善监督制约机制,推进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居主要负责人,是指行政村和城市社区负有经济管理职责的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主持村居全面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

上级党组织派员担任第一书记的村居,被审计对象为实际履行村居经济管理职责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责任,是指村居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所在村居的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第四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监督。

被审计村居主要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问题所应承担的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第五条  村居党组织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分设的,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同步组织实施,分别认定责任。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计划管理

第六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建立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本辖区内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党工委)或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成员由负责纪检、组织、财政、民政、农业、信访等工作的同志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办公室主任由乡镇(街道)政府(办事处)副职领导干部兼任。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设在承担相应职责的机构。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对本级党委、政府和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七条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统筹调配乡镇(街道)相关专业人员开展审计,也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委托具备相应资质和业务能力的社会中介机构实施审计。履行经济责任审计职责所必须的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根据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要求,县(市、区)审计机关可以直接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并按照审计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组织实施。

第九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实行计划管理。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年度审计计划草案,经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发。

第十条  各乡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合理安排审计计划,做到所有村居主要负责人每届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

对于资金量大、建设项目多、征地拆迁任务重、矛盾比较集中且群众反映大、信访问题突出的村居主要负责人,可以根据情况,适时开展任中、离任等多次审计。

第十一条  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乡镇(街道)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监督。

审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及时向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必要时,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可以派员参加有关重大事项的调查和研究处理等工作。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年向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报送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等情况。

第三章  审计内容与审计实施

第十二条  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遵守有关经济法律法规,贯彻执行上级党委、政府经济工作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情况;

(二)任期经济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和村居社会事业发展情况;

(三)重大经济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四)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

(五)债权债务情况;

(六)集体资产(土地)、资源的承包、租赁、担保、出让情况;

(七)上级拨付或接受社会捐赠的涉农、扶贫、公共服务等资金,以及救助、救灾等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八)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及效益情况;

(九)村(居)办企业及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经营管理情况;

(十)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等;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和审计调查的事项。

第十三条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根据年度审计计划,组成审计组并实施审计。审计组成员不得少于2人,由组长和其他成员组成。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审计的,应由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担任审计组组长,加强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控制,并以领导小组办公室名义出具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审计涉及的单位或组织应当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及时提供审计组要求提供的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五条  审计时遇到审计手段难以解决或者涉及职权范围以外的事项,可以提请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以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名义将书面审计报告送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的党组织和村(居)民委员会征求意见。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征求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有关领导同志,以及领导小组有关成员的意见。

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七条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出具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村居,报送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同志,抄报县(市、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四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当作为村居主要负责人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

第十九条  被审计对象及所在村居,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及时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乡镇(街道)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条  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对被审计对象和所在村居存在的问题,应当在管理权限范围内作出相应处理;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依法依规移送有关机关或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市、区)党委、政府应将乡镇(街道)开展村居主要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及督促审计整改情况纳入对乡镇(街道)综合考核的内容。

第五章     

第二十二条  各市、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以前文件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