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动回应】在审计年鉴中提及了将案件线索移交有关部门的话语,想咨询一下有关部门的确定标准是什么?有关部门的界定或者范围是什么?具体有哪些部门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国家法律法规和党内法规规定,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审计机关自身没有处理处罚权限的,应当依法办理移送。实践中,一般按照下列标准确定接受移送的部门:
1.对公职人员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2.对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等经济犯罪的案件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3.对涉嫌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需要追究责任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干部管理监督部门查处;
4.对其他违法行为或应当移送处理的事项,移送有关主管部门处理。这里的主管部门一般指各类行政主管部门,例如税务、教育、交通等部门。审计机关根据所发现问题的性质,分别移送相应主管部门处理。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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