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祁政办秘〔2020〕21号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在岗
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祁门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9日
祁门县在岗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实施方案
为加强我县村卫生室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提高乡村医生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做好乡村医生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办〔2015〕1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比照村干部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参保范围
1.2020年1月1日起,全县一体化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含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和乡村医生),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可以按灵活就业人员方式,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2.村卫生室在岗乡村医生不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可放弃参保,放弃参保的由乡村医生本人与辖区乡镇卫生院签订放弃参保协议,并报县卫生健康委备案。
二、办理流程
1.以乡镇卫生院为单位,负责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进行摸底,报县卫生健康委审核通过后,通知乡村医生持相关材料到乡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所或县政务服务大厅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窗口按险种分别办理参(续)保手续。
2.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在办理首次参保缴费手续时,需持银行存折(卡)和参保登记表到税务部门签订三方扣款协议;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需提前激活农商行社保卡金融功能。
3.办理参(续)保手续后,参保人员应及时存入应缴的养老保险费,确保按时足额扣缴到位。
三、缴费管理
1.缴费时间:在岗乡村医生的缴费起始时间为2020年1月,今后新进入村卫生室人员缴费从上岗当月起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2.缴费基数和比例:(1)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超过部分由个人承担。缴费比例为20%,县财政承担12%,个人承担8%。(2)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按照村干部标准3000元/人/年的缴费标准参保,其中县财政承担70%,个人承担30%。按3000元以上缴费标准参保,超出部分由参保对象个人承担,今后将参照村干部缴费标准的调整适时进行调整,但县财政补助金额不得超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助金额,若调整后超出,超出部分由参保对象个人承担。
3.补助流程:(1)由乡村医生本人全额缴费。(2)辖区内卫生院收集缴费凭证连同补助名单报送至县卫生健康委。(3)县卫生健康委汇总经人社局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按照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县卫生健康委。
四、其他规定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达到退休年龄(含延长缴费年限的),缴费年限满15年,正常享受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不能同时享受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
2.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年满60周岁,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可同时享受村医到龄退出生活补助。
3.在村两委和企业单位兼职的乡村医生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不再重复参保。
4.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累计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仍坚持在岗从事村医工作的最多可延长缴费5年,后续缴费标准仍按照缴费管理的第2条规定执行。
5.坚持按照“先缴后补”的原则兑现缴费补助,因个人未及时办理参(续)保手续或未及时存足应缴养老保险费,造成中断不能补缴的,不享受财政的缴费补助。退出村医从其退出的次月起不享受财政的缴费补助。
五、部门职责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做好全县在岗乡村医生参保摸底和核实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做好在岗乡村医生养老保险财政承担部分的资金预算、核定、拨付、管理工作;县人社局负责做好参保登记、变更、转移接续、缴费基数核定、退休审批、待遇发放及退管服务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负责做好辖区内乡村医生摸排初审和参保缴费资料收集上报等工作。
六、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七、其它事项
本实施方案由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卫生健康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今后国家、省、市有新的规定,按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