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801/202212-00020 信息分类: 公共服务清单和中介服务清单
主题分类: 卫生、体育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布日期: 2022-12-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2023-01-01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
内容概述: 性: 失效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2022年版)的通告

作者:祁门县卫生健康委 发布时间:2022-12-01 16:33 信息来源: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阅读次数: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2022)的通告

 

 

根据《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祁门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县级权责清单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的通知》(祁政〔202240号)精神,现将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2022)予以公布,欢迎社会监督(电话:0559- 4512626     )。

 

附件:

1.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清单(2022

2.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服务指南2022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121日

附件1: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共服务清单(2022

序号

事项名称

     

实施机构

是否是政务服务事项

1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

县人民医院

2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国家卫生健康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21年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通知》(国卫基层发〔2021〕23号),明确经费补助标准和工作任务目标:
    2021年人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补助标准为79元,新增5元经费统筹用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疫情防控工作。
——居民规范化电子健康档案覆盖率60%以上;
——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
——0-6岁儿童健康管理率达到90%以上;
——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90%以上;
——65岁及以上老年人城乡社区规范健康管理服务率60%以上;
——老年人、儿童中医药健康管理率分别达到65%以上;
——高血压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60%以上;
——2型糖尿病患者基层规范管理服务率60%以上;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健康管理率达到80%以;
——肺结核患者管理率达到90%以上;
——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率达95%以上;
   3.严格按照《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医疗保障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等5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社〔2019〕113号)要求,确保项目经费按时足额到位,不得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疾病防控股

3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八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4

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

1.《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2.《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关于“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中明确要求,科学普及健康知识,提升健康素养,有助于提高居民自我健康管理能力和健康水平。
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章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教育、科技、文化、民政、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部门应当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4.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第4号令《国家计划生育系统宣传品管理办法》第四章第十一条:计划生育宣传品内部出版物制作单位,要负责宣传品的创意、设计、审稿、印制等工作,确保宣传质量。第五章第二十条各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要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5.《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委员会直属事业单位分类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皖编事字〔1995〕第36号):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主要职责是: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法规宣传与综合监督股

5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6

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 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发给医师资格证书。
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注册。医疗卫生机构可以为本机构中的申请人集体办理注册手续。除有本法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外,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准予注册,将注册信息录入国家信息平台,并发给医师执业证书。

2.《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3号) 第十六条 《医师执业证书》应当由本人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7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报名信息核实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8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

国家卫生计生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4.考区汇总审核后,于每月20日前上报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5.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9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毁补办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附件1”五、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一)补证对象
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二)申请材料: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附件4,粘贴照片1张);2.申请人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于证书制作)。“

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10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复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八条 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医师资格考试的类别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制定。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中第五条明确“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11

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管理制度,完善我国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体系。从2014年开始,每3年完成1轮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每年根据国家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下达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及项目任务,在安徽省抽取部分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2

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84号)、《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补助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财秘〔2021〕246号),在我省淮河流域部分地区及农村地区开展消化道癌筛查与早诊早治工作。在淮南市田家庵区、太和县、阜南县和霍邱县4个县(市、区)实施上消化道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灵璧县、蒙城县、阜阳市颍东区、五河县、寿县、宿州市埇桥区、凤阳县、明光市和阜阳市颍泉区9个县(市、区)实施肝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以上13个项目县(市、区)开展以全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工作。在全省16个市、68个县(市、区),共103家医院开展上消化道癌机会性筛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3

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下达2021年重大传染病防控经费预算的通知》(财社〔2021〕84号)、《关于印发2021年中央补助重大传染病防控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卫财秘〔2021〕246号),在东至县、凤台县、当涂县、太湖县、望江县、歙县、长丰县、宿松县、舒城县开展癫痫病患者筛查、治疗、随访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癫痫防治健康教育,消除歧视,规范引导科学就医,营造有利于癫痫防治管理的氛围,造福患者及其家庭。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4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

1.《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2019年修订)的通知》(中疾控慢病发〔2019〕96号):指导各地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推动其成为全社会落实大卫生、大健康理念和预防为主方针的有力抓手,努力维护全生命周期、全人群的健康,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2.《关于印发安徽省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实施方案(2017—2025年)的通知》(皖卫疾控〔2017〕58号号):坚持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动员社会、全民参与,以“和谐我生活,健康中国人”为主题,开展涵盖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控烟限酒、心理健康等内容的专项行动,积极开展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科学传播健康知识,广泛传授健康技能,提升个人健康意识和行为能力,引导群众塑造自主自律的健康生活方式,营造广泛关注健康的社会氛围,为全面推进健康安徽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疾病防控股

15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2.《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疾病防控股

16

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开展十五类专项行动。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3.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7

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1.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能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03〕124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8

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九条:母婴保健法第七条所称婚前卫生指导,包括下列事项:(一)有关性卫生的保健和教育;(二)新婚避孕知识及计划生育指导;(三)受孕前的准备、环境和疾病对后代影响等孕前保健知识;(四)遗传病的基本知识;(五)影响婚育的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六)其他生殖健康知识。医师在进行婚前卫生咨询时,应当为服务对象提供科学的信息,对可能产生的后果进行指导,并提出适当的建议。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19

婚前医学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3.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许可,我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0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3.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4.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的批复》(卫函〔2016〕55号):同意你所在开展苯**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基础上,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1

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为做好寄生虫病防治工作,各级相关医疗卫生机构根据社会和群众健康医疗服务需求,向社会提供寄生虫病门诊检验与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2

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

1.原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第10号令《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及《计划生育药具工作管理办法(草案)》: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主要承担以下任务:拟定计划生育关于药具管理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拟定药具专项经费分配和需求计划方案;编制计划生育药具业务工作经费年度预算和决算;承担本级的药具专项经费管理及使用、计划统计、仓储调拨、质量管理、发放服务等工作和对下一级计划生育药具管理机构进行业务指导。
2.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对计划生育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清理整顿的批复》(皖编字(1991)072号):主要职能负责全省避孕药具的计划、供销、储运、发放网络等管理工作,以及宣传指导和效果调查评估工作。
3.2019年5月原安徽省计划生育药具站更名为安徽省卫生健康药具管理中心,原职责不变。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23

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1.《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2号):健全死因监测和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建立慢性病与营养监测信息网络报告机制,逐步实现重点慢性病发病、患病、死亡和危险因素信息实时更新,定期发布慢性病相关监测信息。
2.《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区、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
3.《中国肿瘤登记工作指导手册(2016)》(国家癌症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组织实施全省的肿瘤登记随访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随访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
4.《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使用国家肿瘤登记报告信息系统、质量控制标准和评价体系,提高报告效率及质量。到2022年,纳入省肿瘤登记年报的县(市、区)数量不少于50个,进入国家肿瘤登记年报的县(市、区)数量不少于30个。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4

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1.《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发布癌症防治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深入组织开展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到2022年,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三减三健”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科学指导大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加强青少年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努力通过强化卷烟包装标识的健康危害警示效果、价格调节、限制烟草广告等手段减少烟草消费。
2.《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深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癌症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品牌以及权威科普平台的作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癌症防治核心知识。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5

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发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在政策咨询、标准规范制定、监测评价、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面作用,在条件成熟地区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心血管病、癌症等慢性病区域中心。
2.《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实施癌症防治能力提升行动,完善防治服务体系。以国家癌症中心为龙头,构建全国癌症防治网络。区域癌症防治中心负责区域癌症防治能力建设和技术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技术支持、人才帮扶等形式,整体带动区域内癌症防治水平的提升。省级癌症防治中心负责建立本省份癌症防治协作网络,探索推广适宜防治技术和服务模式,开展疑难复杂和高技术要求的癌症防治工作。对发病率高、筛查手段和技术方案比较成熟的胃癌、食管癌、结直肠癌、宫颈癌、乳腺癌、肺癌等重点癌症,组织制订统一规范的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在全国推广应用。实施癌症诊疗规范化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省级癌症防治机构负责建立全省癌症防治协作网络,成立省级癌症防治专家组,开展对全省癌症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探索推广适宜防治技术和服务模式,开展疑难复杂和高技术要求的癌症防治工作。推广国家制订的统一规范的重点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实施癌症诊疗规范化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6

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
2.《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提供性病诊疗服务,方便患者就医。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7

麻风病健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开展群众性卫生活动,进行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公众对传染病的防治意识和应对能力,加强环境卫生建设,消除鼠害和蚊、蝇等病媒生物的危害。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8

梅毒主动筛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关于开展梅毒血清学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2011〕186号):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切实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省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探索梅毒患者转介模式,建立转介网络。
3.《性病防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9号)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9

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

1.国卫宣传发〔2014〕15号《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和《安徽省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5-2020年)》:健康素养是指个人获取和理解基本健康信息和服务,并运用这些信息和服务做出正确决策,以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的能力。健康素养不仅是衡量卫生计生工作和人民群众健康素质的重要指标,也是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综合反映。世界卫生组织倡导各国大力开展健康素养促进工作,为实现千年发展目标提供保障。我国健康素养从基本健康知识和理念、健康生活方式与行为、基本技能三个维度提出居民应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从2008年起,在全国开展健康素养监测,逐步建立起连续、稳定的健康素养监测系统。根据2012年监测结果,我国居民基本健康素养水平为8.80%,还处于较低水平。实施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满足人民群众健康需求,倡导树立科学健康观,促进健康公平,营造健康文化,对于推进卫生计生事业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2.《关于审定安徽省马鞍山老年医疗保健研究所机构编制问题的批复》(皖编字(1991)第169号):调查老年病发病情况,做好防治老年常见病的基础研究,研究、探索长寿、抗衰老的途径和办法,办好“益寿文摘”报,为老同志健康咨询服务,普及益寿知识。

妇幼老龄健康股

30

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妇幼老龄健康股

31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

1、《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对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财政部等两部门印发通知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财社〔2022〕49号) 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卫健委《关于下达省级财政计划生育残独及失独家庭提标补助资金的通知》:标准:残独家庭补助标准每人每月490元;失独生家庭补助标准每人每月64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20元,二级每人每月390元,三级每人每月260元。
3、《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条: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的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32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第三章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行政审批服务股

33

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行政审批服务股

34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2002年开始,原卫生部将每年4月的最后一周至5月1日定为全国《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并每年专门发文布置开展活动。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将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组织围绕一个主题联合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

卫生监督所

35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

1.《血吸虫病防治条例》及《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三)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工作,建立办事规则、办事程序等各项制度;受理、审核救治对象的申请;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开展晚期血吸虫病人医疗救治的宣传发动工作;对列入救治范围的晚期血吸虫病人进行告知;及时发现列入救治范围、需进行医疗救治晚期血吸虫病人,保证“应治尽治”政策的落实。
2.《关于印发安徽省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管理方案的通知》(卫地秘〔2012〕326号):二、医疗救治对象的确定。(三)医疗救治的程序。1、晚期血吸虫病患者向户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救治申请。2、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6个工作日内审核申请人提供的个人资料、诊断结果等。对符合医疗救治条件的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根据患者的病情,组织晚期血吸虫病病人医疗救治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分期分批”的原则实施医疗救治。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扩大医疗救治对象。

县人民医院

36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7

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等量免费用血。

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38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

《安徽省卫生计生委 安徽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的资格确认,按照本人申报、失能评估、审批确认、建立档案、年度审查的程序进行,每季度或半年集中组织一次。 二、资格确认。
   (一)本人申报。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汇总报送县级计生行政部门。(二)失能评估。失能评估由县级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会同民政部门进行研究,组织由民政、计生、社区负责人组成的评估小组或委托社会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民政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三)审批确认。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批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做好解释工作。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39

出生医学证明补发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一条:妇幼保健院(所)或乡(镇)卫生院依据孕产妇保健手册(卡)中的分娩记录,出具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
 3、《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卫妇幼秘〔2015〕16号)第三十五条  因遗失、被盗等情况丧失《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正页或者副页的,可以向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县(区、市)委托管理机构申请补发。  

县人民医院

40

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41

预防接种服务

1、《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承担责任区域内免疫规划疫苗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3、《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2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一、补助对象 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具有相应的执业资质,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从到龄(年满60周岁)且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不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到龄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年满60周岁退出的村医,从退出的次月起发放补助)。因刑事犯罪、被吊销执业证书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辞退、开除的,不享受此项补助。四、认定办法:坚持以县(市、区)为主,按照尊重历史、公开公正、客观真实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认定工作,确保认定信息准确无误。人员身份和工作年限的认定程序: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基层卫生健康股

43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六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退休时,提高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一条:对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44

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行政审批服务股

45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行政审批服务股

46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慰藉

《关于做好2022 年度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2〕8 号)附件《2022 年度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实施计划表》第1条:紧急慰藉项目。对当年新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给予一次性3000元的救助。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47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补助

《关于做好2022 年度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工作的通知》(皖计生协〔2022〕8号)附件《2022年度人口健康专项基金项目实施计划表》第2条:圆梦行动项目。对实施再生育辅助技术的失独家庭给予2 万元以内据实补助。

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附件2:

祁门卫生健康委员会服务指南2022

1.涉企收费清单公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建立安徽省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制度的通知》(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二、公开对象,全省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三、公开内容,向社会公开的医疗服务信息包括医疗机构基本情况、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服务满意度和服务承诺等6个方面。四、公开方式。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督促检查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落实情况,承担辖区内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信息社会公开的监督责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半年、全年对本区域医疗机构的相关信息进行全面分析、科学比较,通过网站、新闻媒体等作出权威发布,也可在便民服务平台开辟医疗服务信息公开专栏,及时向社会公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信息。

二、承办机构

县人民医院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按皖卫政法秘〔2015〕372号文件要求公示。

五、服务流程

1.全县范围内所有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收集医疗费用、医疗质量、运行效率等情况报县卫生健康委。

2.对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汇总。

3.按规定报有关领导审签。

4.对相关信息进行公开。

六、服务时限

每季度公布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人民医院办公室电话:0559-4512310

 

2. 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政策公布(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五条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第六条  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6年政务公开重点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皖政办秘〔2016〕79号)21.推动医疗机构院务公开,健全公开目录。做好涉及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安全标准以及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等公开工作,继续加强对食品安全标准的宣传和解读。根据职责权限公开法定传染病疫情及防控信息。

3.国家卫生计生委、财政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国卫基层发〔2016〕27号)二、明确工作任务目标 ——以县(区、市)为单位,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化电子建档率达到75%以上,进一步提高档案使用率。——以乡镇(街道)为单位,适龄儿童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保持在90%以上,进一步加强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 ——以县(区、市)为单位,在服务对象基数增加的情况下,孕产妇系统管理率、3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和7岁以下儿童健康管理率分别达85%、85%、9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65岁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保持在65%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35岁及以上高血压、糖尿病患者管理率分别达到40%和35%以上,全国管理高血压患者人数保持在8500万人以上,管理糖尿病患者人数达到3100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严重精神障碍患者在册管理率保持在80%以上,全国随访管理人数达到450万人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目标人群覆盖率保持在40%以上。 ——以县(区、市)为单位,报告发现的结核病患者管理率保持在90%以上。

4.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厅《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 财政部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做好2016年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的通知 》(卫基层秘﹝2016﹞3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16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皖政〔2016〕25号)三、提高6项民生工程标准(五)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根据安徽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将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标准由2015年每人40元提高到45元。四、继续实施21项民生工程 继续实施农村危房改造,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及运行维护,贫困残疾人救助与康复,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孤儿基本生活保障,生活无着人员社会救助,美丽乡村建设工程,小型水利工程改造提升,山区库区农村住房保险试点,就业技能及新型农民培训,就业扶持工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医疗救助,妇女儿童健康水平提升工程,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高校、中职和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公共文化场馆开放,农村文化建设专项补助,棚户区改造等21项民生工程,对内容、结构等进行调整优化。

5.《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民生工程项目实施办法(2016)》三、项目内容:按照《安徽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年版)》、《中医药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规范》要求,继续实施12大类45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股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户籍在我县的公民

五、服务流程

1.接受任务:年初国家卫生健康委和省政府对此项工作进行部署。

2.制作发布内容:省卫生健康委与财政厅就此项工作进行研究,就公共卫生服务的内容确定基金分配,确定基金数目、服务事项名称、服务年度目标等。

3.委领导审签,重要的还需经主要负责人审签,需要会签的需与有关单位会签。

4.反馈至办公室,实行网上发布。

六、服务时限

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下达后一个月内。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股 电话:0559-4519511

 

 

3. 计生家庭奖励扶助服务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实行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对只有一个子女或者两个女孩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奖励扶助金。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安徽省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管理规范》第一条 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以下简称"奖励扶助制度"),是我国在各地现行计划生育奖励优惠政策基础上,针对农村只有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的计划生育家庭,夫妇年满60周岁以后,由中央或地方财政安排专项资金给予奖励扶助的一项基本的计划生育奖励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发放的奖励扶助金,由中央、省与市、县(市、区)按5:3:2比例负担。2009年起,市、县(市、区)承担部分,市级承担的对61个县(市)和15个县改区的配套资金,由省财政承担。省提标部分,由省财政承担。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符合计划生育奖励服务政策的对象

四、申请条件

(一)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对象具备的条件:

1.本人及配偶均为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村居民户口,且户口在本乡(镇);

2.1973年至2001年期间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生育;

3.现存一个子女或现存两个女孩或子女死亡现无子女;

4.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年满60周岁。

五、申报材料

1.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

①申报表; ②身份证和户口簿原件、复印件;③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六、服务流程

计划生育奖励扶助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计生专干申请,按照“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公开公示” 的程序和序时进度进行资格确认,发放奖励扶助金。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对象,由本人向户籍所在村计生专干申请,按照“本人申报、村级评议、乡级审核、县级确认”的程序和序时进度进行资格确认,发放特别扶助金。

七、办理时限

按照序时进度要求,每年8月底前打卡发放计划生育奖励扶助金。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家庭发展股

电话:0559-4516720

 

4.卫生健康宣传品免费发放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关于“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强调,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强化家庭和高危个体健康生活方式指导及干预,开展健康体重、健康口腔、健康骨骼等专项行动,到2030年基本实现以县(市、区)为单位全覆盖。开发推广促进健康生活的适宜技术和用品。

二、承办机构

法规宣传与综合监督股

 

三、服务对象

县域内所有公民

四、服务条件

《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

五、服务流程

1. 安徽省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中心负责编辑、制作、发行计划生育宣传材料

2. 县卫生健康委保证制作、发放计划生育宣传品的经费,确保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

3. 县乡工作人员宣传党和国家有关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普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

六、服务时限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法规宣传与综合监督股

电话:0559-4512626

 

5. 医师资格证遗失或损坏补办县级转报(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三、服务对象

补办医师资格证书人员

四、服务条件

1.取得医师资格证书;2.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或损坏申请换领;

五、申报材料

《医师资格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份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网络提交材料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窗口办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窗口办理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决定:窗口首席代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委法规宣传与综合监督股

电话:0559-4512626

 

6.县直医疗机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二条:医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第十三条:国家实行医师执业注册制度。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2.《医师执业注册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医师执业证书》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转让、涂改和毁损。如发生损坏或者遗失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或换领。损坏的《医师执业证书》,应当交回原发证部门。《医师执业证书》遗失的,原持证人应当于15日内在当地指定报刊上予以公告。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股

三、服务对象

县级核发权限内的医师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的医师

四、申请条件

取得县级执业注册许可的医师;

2.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申请换领。

五、申报材料

1. 《医师执业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一份;

2. 身份证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1. 受理:申请人登录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直接网络提交材料或者到政务服务中心卫生健康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窗口办理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2. 审查:窗口工作人员核查申请材料,对材料技术性不符合要求的予以退回,窗口办理出具《补正通知书》。申请人可整改后重新申请。行政许可科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踏勘,窗口首席代表根据申请材料、初审意见按照审批授权审核签署意见;

3. 决定:窗口首席代表在承诺办结时限内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

4.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或批文。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说明理由,送达不予许可决定书,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理时限为30个工作日;承诺办理时限为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股

电话:0559-4528861

 

7.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全县考生报名信息

核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凡符合原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的《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部长令第7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考试。各考点要严格按照《护士条例》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审定考生报名资格,对不符合报名条件的人员,严禁参加考试。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股

三、服务对象

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公民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网上报名

考生在中国卫生人才网上填写报名信息,核对无误后打印申请表;

第二步:现场确认、考点资格审核

考生携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和考点资格初审。

第三步:考区资格审核

考生有关材料由考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考生在资格审核结束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资格审核情况。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股:0559-4512626

 

 

8.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信息核实转报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卫生健康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补办办法》: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提交以下材料:(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一份(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3.申请人向所在考点提出申请并提交上述有关资料,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三、服务对象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遗失人员

四、服务条件

参加国家卫生健康委组织的护士执业考试并通过;在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补办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考生信息审核表(一式两份);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的复印件各一张(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

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

六、服务流程

1.申请补办合格证明前,申请人须在市、地级以上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启示,明确声明原合格证明(含姓名、年度、证书编号)已作废失效。

2.申请补办合格证明需准备以下材料:

1)《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遗失补办申请表》;

2)本人的身份证;

3)补办合格证明当年度的准考证、成绩单(如遗失,需由所在单位或学校提供相关证明);

4)已刊登作废声明的报纸原件一份。

3.申请人拍照上述材料并上传提交。

4.考点初步审核后,报考区审核,考区汇总审核后,上报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

5. 国家卫健委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收到考区上报材料后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集中补办并下发至考区。

七、办理时限

法定办结时限15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电话:0559-4512626

 

 

 

9. 护士执业证书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

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第七条:护士执业,应当经执业注册取得护士执业证书。

2.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护士执业注册审批权限下放有关工作的通知》(皖卫医发〔2019〕142号)附件1

“五、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

(一)补证对象:在执业注册有效期内,持证人遗失《护士执业证书》的,如需继续执业,应当申请遗失补证。

(二)申请材料:1.护士执业证书遗失补证申请表1份(附件4,粘贴照片1张);2.申请人护士资格证书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3.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1份(校验原件、留存复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白底小二寸彩色照片1张(用于证书制作)。”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股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护士执业证书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公民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卫生健康委医政中医科教科办理补办申请;

2、受理:县卫生健康委工作人员受理申请;

3、审查、决定:工作人员审查决定;

4、打印证书:工作人员打印《护士执业证书》;

5、盖章。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股:0559-4512626

 

 

10. 医师资格考试考生资格复核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国家主席令第5号)第八条:国家实行医师资格考试制度。医师资格考试分为执业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统一考试的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医师资格考试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实施。

2.《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卫生部令第4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为考区,考区主任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领导兼任。考区的基本情况和人员组成报卫生部医师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区设办公室,其职责中第五条明确“复核考生报名资格”。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股

三、服务对象

参加医师资格考试的公民

四、办理流程

第一步:网上报名

考生登录国家医学考试网(www.nmec.org.cn),点击“网上报名”,进入报名系统;

第二步:现场确认、考点资格审核

考生携带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现场确认和考点资格初审。

第三步:考区资格审核

考生有关材料由考区进行资格审核确认。考生在资格审核结束后,可登录网上报名系统查询本人资格审核情况。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股:0559-4512626

 

 

11.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中国居民慢性病与营养监测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4〕814号):在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宿州市埇桥区、灵璧县,滁州市天长市,亳州市蒙城县,阜阳市颍州区、颍上县,六安市金寨县,蚌埠市龙子湖区、固镇县,淮南市潘集区、寿县,合肥市瑶海区、肥东县、巢湖市,安庆市望江县、怀宁县、宿松县,铜陵市铜官区、枞阳县,马鞍山市雨山区、当涂县,芜湖市镜湖区、鸠江区,宣城市泾县,池州市石台县,黄山市黄山区16个市的27个县(市、区)开展慢性病与营养监测。

二、承办机构

县疾控中心、社区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居住6个月以上的18岁及以上居民

四、申请条件

抽取3个乡镇(街道),每个乡镇(街道)抽取2个村(居)委会,每个村(居)委会抽取45户居民进行调查,其中20户开展连续3天24小时膳食调查。

五、服务流程

1、询问调查。收集个人及家庭的基本信息、危险因素暴露情况、主要慢性病患病及卫生服务等。

2、体格测量

3、生化检测

4、膳食调查

5、数据收集与录入

六、办理时限

10-1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

电话:0559-4526462

 

 

 

12.消化道癌症早诊早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财政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下达2016年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的通知》(财社〔2015〕82号):在我省淮河流域部分地区及部分农村上消化道癌高发区开展癌症早诊早治工作。在天长市、庐江县、东至县、宜秀区、裕安区、肥东县、南陵县,寿县、定远县、潘集区、阜南县、霍邱县和铜陵县等13个县(市、区)实施上消化道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灵璧县、蒙城县、五河县、颍上县、埇桥区5个县(区)实施肝癌早诊早治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颍东区实施上消化道及肝癌联合筛查为主的癌症综合防治项目。在以上19个项目县(市、区)开展以全人群为基础的肿瘤登记工作。加强项目地区癌症防控人员能力建设,结合慢性病综合防控示范区建设和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开展癌症预防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疾控中心、县人民医院、社区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

三、服务条件

1、辖区内本地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居住满3年及以上)

2、上消化道癌症高危人群

3、无恶性肿瘤疾病史

4、符合内镜筛查适应症、无相关禁忌症

5、自愿参加,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服务流程

1、针对医院内就诊和健康体检人群及乡镇和社区居民,宣传癌症防治知识和癌症筛查及早诊早治的意义;

2、利用项目医院高危人群筛查系统,结合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开展上消化道高危人群筛查;

3、严格按照技术方案规范开展内镜检查与病理检查工作;

4、针对高危人群和确诊患者进行干预、治疗、随访工作。

五、办理时限

3-5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县人民医院内镜科门诊

电话:0559-452646213956279750

 

13.农村癫痫防治管理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2016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农村癫痫防治项目实施方案》:为推进安徽省农村地区癫痫防治工作,提高医务人员对癫痫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水平,服务于农村癫痫患者,实施合理治疗,解除其疾病痛苦。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在巩固项目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管理,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承办机构

县疾控中心、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服务对象

    癫痫患者

四、申请条件

辖区内户籍人口或常住人口的癫痫患者本人或家属按要求提交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患者近期照片;

五、服务流程

1、对医务人员进行癫痫知识培训,提高当地医生诊治癫痫水平、规范癫痫诊断和治疗标准;

2、由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筛查出惊厥型癫痫病人、经省县级神经专科医生核查确诊;

3、确诊(活动性)癫痫,由经培训的乡镇卫生院医生按要求提供病人治疗、随访和管理;

4、在辖区内开展癫痫防治宣传知识。

五、服务时限

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

电话:0559-4526462

14. 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指导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指导方案〉的通知》(中疾控社发〔2013〕227号):通过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健康支持性环境建设活动,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营造健康生活方式支持性环境,普及健康生活方式相关知识,提供健康生活方式行为指导,培养民众健康意识和健康行为能力,最终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疾病防控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常住居民

五、服务流程

开展“三减三健”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印发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各类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进行个体化健康教育,倡导科学运动、维持能量平衡、保持健康体重的生活理念

六、服务时间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疾病防控股电话:0559-4519509

 

15. 开展地方病与血吸虫病及寄生虫病防治知识宣传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履行下列职责:(六)开展健康教育、咨询,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

2.《安徽省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十三条:省人民政府、血防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血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血防意识和政府工作人员的责任意识。报纸、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血防知识。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血防区的中、小学校开展血防健康教育、普及血防基本知识,配合血防专业机构开展师生血吸虫病查治工作。

二、承办单位

县卫生健康委疾病防控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常住居民

五、服务流程

通过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印发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各类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等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增强群众预防血吸虫病、地方病及寄生虫病的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六、服务时限

即时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疾病防控股电话:0559-4519509

 

16.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年)》明确要求开展十五类专项行动。

2.《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规划(2014-2020年)》明确要求开展健康教育与促进健康行动服务。

3.国家卫健委《关于做好2020年健康素养促进行动项目的通知》要求:开展健康教育公益广告的开发与播放,健康巡讲专家遴选,并组织健康巡讲活动,健康促进县(区)创建,健康促进医院创建,继续开展健康素养、烟草流行以及中医素养监测,通过12320热线开展戒烟干预服务,开展重点疾病和重点领域健康教育等多项服务工作,提高我省居民健康素养和健康水平,推进健康中国建设。

二、承办机构

县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常住居民

五、服务流程

通过收集辖区内健康相关信息,明确主要健康问题,开展目标人群的健康需求评估。制定年度计划,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印发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各类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进行个体化健康教育。

六、服务时间

全年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电话:0559-4512148

 

17.卫生检验与卫生防疫服务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调整省疾病预防控制和卫生监督机构及职能问题的批复》(皖编办〔2003〕124号):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工作。

2.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2015质监总局令第163号)第二十五条: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检验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时,应当注明检验检测依据,并使用符合资质认定基本规范、评审准则规定的用语进行表述。检验检测机构对其出具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承办机构

县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的营业场所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的营业场所,特别是餐饮行业

五.服务流程

1、与检测场所负责人联系,确定前去检测的时间,

(一)托幼机构工作人员:

1.提交材料:营业场所的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号;

2.确定检测时间;

3.出具检测结果;

4.存档:保留存根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

六、办理时限

即时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检验科

电话:0559-4526458

 

18.妇女儿童医疗保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十八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孕产妇提供下列医疗保健服务:(一)为孕产妇建立保健手册(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二)为孕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医学指导与咨询;(三)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四)为孕产妇提供安全分娩技术服务;(五)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六)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七)对产妇及其家属进行生殖健康教育和科学育儿知识教育;(八)其他孕产期保健服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新生儿访视,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第十五条: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二十三条:母乳喂养是婴儿的权利和母亲应尽的义务。全社会都要关心和支持母乳喂养,提高母乳喂养率。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推行和支持母乳喂养,为母乳喂养提供服务。

二、承办机构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各乡镇卫生院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条件

本辖区内居住的育龄妇女、孕产妇和0-6岁儿童

五、服务流程

1、孕前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提供医学意见。

2、孕期保健: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发放电子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对高危孕妇进行重点监护、随访和医疗保健服务。

3、产后访视:定期进行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喂养婴儿。提供避孕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4、儿童保健:建立儿童保健手册(卡),定期对其进行健康检查,提供有关预防疾病、合理膳食、促进智力发育等科学知识,做好婴儿多发病、常见病防治等医疗保健服务。

5、宣传教育:鼓励母乳喂养。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59-4509130

 

 

 

19.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七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保健服务。婚前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一)婚前卫生指导:关于性卫生知识、生育知识和遗传病知识的教育;(二)婚前卫生咨询:对有关婚配、生育保健等问题提供医学意见;(三)婚前医学检查:对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十一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

3.由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批许可,我所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许可项目:涉外婚前医学检查。

二、承办机构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条件

达到适婚年龄的准新婚夫妇

五、服务流程

1、新婚夫妇在妇计中心获取免费婚检卡,于县保健院进行男女婚前检查,保健宣传,领取《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2、体检者需带上盖章后的《新婚免费体检卡》及本人身份证,每人戴近期免冠2寸彩照3张。随到随检,为确保体检质量,建议空腹抽血。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59-4509130

 

20. 新生儿疾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以下事项:(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二)婚前医学检查;(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四)助产技术;(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六)新生儿疾病筛查;(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第二十五条: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新生儿先天性、遗传性代谢病筛查、诊断、治疗和监测。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开展先天性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尿症等新生儿疾病的筛查。

3.原卫生部《新生儿疾病筛查管理办法》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新生儿遗传代谢病筛查中心和新生儿听力筛查中心(以下简称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设置规划,指定具备能力的医疗机构为本行政区域新生儿疾病筛查中心。

4.安徽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同意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的批复》(卫函〔2016〕55号):同意你所在开展苯**尿症和先天性甲状腺功能减低症筛查基础上,扩大新生儿先天性肾上腺皮质增生症筛查服务范围。

二、承办机构

人民医院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个人

四、服务条件

新生儿

五、服务流程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祁门县人民医院

咨询电话:0559-4512310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咨询电话:0559-4509130

 

 

21.寄生虫病门诊检验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血吸虫病(寄生虫病)防治研究所系省卫生健康委直属事业单位,提供寄生虫病预防控制和公共卫生技术管理与服务。向社会提供寄生虫病门诊检验与健康咨询等专业技术服务是其主要工作职责之一,也是当前广大社会群众迫切的健康医疗服务需求。

二、承办单位

县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1.本地人群:历史疫区或毗邻地区居民

2.流动人群:外地返乡本地居民或外来务工、定居、旅游人群

四、服务条件

1.在历史疫区或毗邻地区常住

2.外地返乡人员或者外来务工定居旅游人员

五、服务流程

1.登记人员信息并进行对其旅居史、疫水接触史等进行询检

2.对被检测对象进行血清学检测,若出现血清学阳性者,对其进行病原学检测。

3.对于确诊患者要进行进一步的治疗和个案调查,旨在追根溯源,及早处置疫点,逐步做到拔根清源。

六、办理时限

即时服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

电话:0559-4526462

 

 

 

22.计划生育避孕药具免费发放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包括:发放避孕药具...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

二、承办机构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三、服务对象

育龄群众

四、 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1.宣传服务。宣传国家免费发放避孕药具政策,开展避孕节育、生殖健康等科普宣传教育,提高已婚育龄人群政策知晓率、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和生殖健康知识水平;

2.咨询指导。根据已婚育龄人群处于不同时期的生理特点,结合个人的具体情况,进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的咨询服务,指导和帮助已婚育龄人群自主和自愿地选择适宜的免费避孕药具;

3.发放服务。按照已婚育龄人群免费避孕药具的实际需求,坚持“健全网络,畅通渠道,保障供应,满足需求,方便群众,提高效益”,为已婚育龄人群免费提供可及、易得和便捷的人性化服务;

4.随访服务。定期对已婚育龄人群提供随访服务,对其现用免费避孕药具使用的正确性、适应性、避孕效果及副反应等结果进行跟踪,并继续给予指导服务。开展药具使用不良反应监测工作,发现不良反应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上级药具管理机构上报。

    六、服务时限

全年常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59-4509130

 

23.肿瘤登记与随访技术指导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国卫疾控发〔2015〕6号):肿瘤登记处对所在辖区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及培训,及时收集辖区内肿瘤新发病例、死亡病例、生存状态和相关人口资料。对数据进行建档、编码、补漏、剔重、核对、分析,定期开展病例随访,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逐级上报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开展全省(区、市)肿瘤登记报告资料的收集汇总、质量控制和统计分析,按时将数据和工作总结上报国家癌症中心。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第三点第四条:医院承担慢性病病例登记报告、危重急症病人诊疗工作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技术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具体实施人群健康促进、高危人群发现和指导、患者干预和随访管理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3.《中国癌症防治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国卫疾控发〔2015〕78号):加强肿瘤信息收集工作。健全肿瘤登记报告制度,实施《肿瘤登记管理办法》。将肿瘤登记纳入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建设。逐年扩大肿瘤登记覆盖面,切实提高肿瘤登记工作质量,加强全国癌症信息资源整合收集,定期发布癌症相关信息,系统整理肿瘤登记、死因监测、地理信息等相关数据,建立数学预测模型,编绘全国癌症地图。建立医院肿瘤病例信息监测体系,收集癌症临床诊治及预后信息,科学指导癌症规范化诊疗。对个案肿瘤病例信息采取管理和技术上的安全措施,保护患者隐私和信息安全。

4.《肿瘤登记随访方案》(试行)(全国肿瘤登记中心):省级肿瘤登记中心组织实施全省的肿瘤登记随访工作,制定实施细则,建立随访数据库,开展技术指导、人员培训、质量控制和考核评价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社区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服务对象

肿瘤患者

四、申请条件

收集辖区所有户籍人口和常住人口(近12个月在辖区居住6个月以上)的肿瘤发病及肿瘤死亡信息报卡,报告病种为所有恶性肿瘤及中枢神经系统良性肿瘤的。

五、服务流程

1、各级医疗机构登记和摸底恶性肿瘤就诊患者,完成新发病例报告,填写《安徽省恶性肿瘤病例报告卡》并逐级上报至县疾控中心;

2、各级医疗机构登记诊治过程中死亡的肿瘤病例,补充填写恶性肿瘤病例死亡报告卡并上报至县疾控中心;

3、县疾控中心汇总全县所有恶性肿瘤病例报告卡并上传至专报系统,反馈给各乡镇卫生院进行定期随访(包括主动和被动随访)

七、办理时限

即时服务

八、收费依据

免费

九、咨询方式

县疾病预防控制疾控科

电话:0559-4526462

 

24.肿瘤防治健康教育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卫生与健康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7号):深入开展全民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广泛开展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和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普及合理营养、合理用药、科学就医和灾害自救互救等知识,提高全民健康素养。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开展慢性病防治全民教育。建立健全健康教育体系,普及健康科学知识,教育引导群众树立正确健康观。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编制科学实用的慢性病防治知识和信息指南,由专业机构向社会发布,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提升健康教育效果。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皖政办秘〔2017〕242号):开展慢性病防治全民教育。针对影响居民健康的主要慢性病,卫生计生部门组织专家编制通俗易懂的健康宣讲材料,开发推广科学有效的健康适宜技术和支持工具,广泛宣传合理膳食、适量运动、戒烟限酒、心理平衡等健康科普知识,规范慢性病防治健康科普管理。充分利用主流媒体和新媒体开展形式多样的慢性病防治宣传教育,根据不同人群特点开展有针对性的健康宣传教育。深入推进全民健康素养促进行动、健康中国行等活动,提升健康教育效果。

4.《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建设权威的科普信息传播平台,组织专业机构编制发布癌症防治核心信息和知识要点。深入组织开展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宣传活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到2022年,癌症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70%以上。推进以“三减三健”为重点的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科学指导大众开展自我健康管理。加强青少年健康知识和行为方式教育。积极推进无烟环境建设,努力通过强化卷烟包装标识的健康危害警示效果、价格调节、限制烟草广告等手段减少烟草消费。

5.《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开展全民健康促进。深入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癌症防治健康教育活动,充分发挥全国肿瘤防治宣传周等品牌以及权威科普平台的作用,将癌症防治知识作为学校、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养老机构等重要健康教育内容,加强对农村居民癌症防治宣传教育,普及癌症防治核心知识。

二、承办单位

县疾控中心 社区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

五、服务条件

辖区内常住居民,特别是上消化道高危人群及主动要求进行上消化道机会性筛查的人群

六、服务流程

通过收集辖区内健康相关信息,明确主要肿瘤防治健康问题,开展高危人群的肿瘤防治需求评估。制定年度计划,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印发肿瘤防治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各类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进行个体化健康教育。

六、服务时限

即时服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

电话:0559-4526462

 

 

 

25.肿瘤规范化治疗技术培训与指导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国防治慢性病中长期规划(2017-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17〕12号):加强慢性病防治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发挥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国家心血管病中心、国家癌症中心在政策咨询、标准规范制定、监测评价、人才培养、技术指导等方面作用,在条件成熟地区依托现有资源建设心血管病、癌症等慢性病区域中心。

2.《关于印发健康中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19—2022年)的通知》(国卫疾控发〔2019〕57号):实施癌症防治能力提升行动,完善防治服务体系。以国家癌症中心为龙头,构建全国癌症防治网络。区域癌症防治中心负责区域癌症防治能力建设和技术工作的统筹协调,通过技术支持、人才帮扶等形式,整体带动区域内癌症防治水平的提升。省级癌症防治中心负责建立本省份癌症防治协作网络,探索推广适宜防治技术和服务模式,开展疑难复杂和高技术要求的癌症防治工作。对发病率高、筛查手段和技术方案比较成熟的胃癌、食管癌、结直肠癌、宫颈癌、乳腺癌、肺癌等重点癌症,组织制订统一规范的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在全国推广应用。实施癌症诊疗规范化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3.《关于印发健康安徽行动——癌症防治实施方案(2020-2022年)的通知》(皖卫疾控秘〔2020〕135号):省级癌症防治机构负责建立全省癌症防治协作网络,成立省级癌症防治专家组,开展对全省癌症防治工作的督导和技术指导工作。探索推广适宜防治技术和服务模式,开展疑难复杂和高技术要求的癌症防治工作。推广国家制订的统一规范的重点癌症筛查和早诊早治技术指南。实施癌症诊疗规范化行动,提升管理服务水平。

二、受理单位

县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县各级医疗卫生机构

四、服务条件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肿瘤规范治疗的工作人员

五、服务流程

医疗专业人员培训:由县疾控中心制定计划,组织实施。

六、服务时限

每年一次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

电话:0559-4526462

 

26. 性病皮肤病临床诊疗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管理制度、操作规范,防止传染病的医源性感染和医院感染。医疗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部门或者人员,承担传染病疫情报告、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以及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承担医疗活动中与医院感染有关的危险因素监测、安全防护、消毒、隔离和医疗废物处置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对医疗机构内传染病预防工作进行指导、考核,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建筑设计和服务流程,应当符合预防传染病医院感染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使用的医疗器械进行消毒;对按照规定一次使用的医疗器具,应当在使用后予以销毁。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传染病诊断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艾滋病防治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3)39号〕对高危人群开展自愿咨询检测、开展健康教育,发现初筛阳性者及时转介。

3.卫生部《性病防治管理办法》、《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1)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2)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3)针对重点人群和高危人群进行梅毒咨询和检测服务。

二、承办机构

县疾控中心 县人民医院性病,皮肤病门诊

四、服务对象

性病皮肤病患者或高危性行为史等人群

五、服务流程

1、根据就诊者或咨询者自我需求开展临床诊疗咨询和实验室检查;

  2、根据实验室结果给予正确、规范的临床意见和诊疗方法。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县人民医院性病,皮肤病门诊

电话:0559-4526462

 

27.麻风病健康教育(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2011-2020年)》:到2020年

 

底前,全省须达到以下指标:各县(市)相关医疗卫生人员麻风病防治技能培训率达到80%;流行地区公众麻风病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0%,麻风病密切接触者知晓率达到95%;加强健教宣传,消除社会歧视。开展多种形式的麻风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要以“麻风病可防可治”为主旨,加强麻风病日常宣传和“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的集中宣传。

2.《安徽省消除麻风病危害规划实施方案(2012-2020年)》:大力普及麻风病防治知识。各级卫生部门要充分利用“世界防治麻风病日”等契机,加大麻风病防治知识宣传和政府开发力度,利用多种媒体形式,介绍麻风病相关知识和我国防治工作成效,普及麻风病可防、可治、不可怕的理念,促进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和支持麻风病防治工作,促进公众消除麻风病歧视。要将麻风病防治知识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教育常规工作。要为宣传、教育、广电等部门开展麻风病防治宣传教育提供技术支持。

二、承办单位

县疾控中心 社区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

七、服务条件

辖区内常住居民,特别是麻风病患者及家属

八、服务流程

通过收集辖区内麻风病防治相关信息,开展高危人群和家属的防治需求评估。制定年度计划,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印发肿瘤防治健康教育资料,开展各类公众健康咨询活动、举办健康知识讲座,进行个体化健康教育。

六、服务时限

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

电话:0559-4526462

28.梅毒主动筛查(主动服务类)

 

二、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七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传染病监测、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工作。医疗机构承担与医疗救治有关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城市社区和农村基层医疗机构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指导下,承担城市社区、农村基层相应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第十七条:国家建立传染病监测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国家传染病监测规划和方案,制定本行政区域的传染病监测计划和工作方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以及影响其发生、流行的因素,进行监测;对国外发生、国内尚未发生的传染病或者国内新发生的传染病,进行监测。

2.《关于开展梅毒血清学实验室室间质量评价工作的通知》(卫办疾控〔2011〕186号):对省级梅毒实验室建设进行技术指导评价,组织全省各级医疗机构梅毒实验室人员技术培训,切实加强梅毒检测质量控制和实验室能力建设,建立全省梅毒实验室检测质量控制管理网络,提高梅毒实验室检测的准确性和梅毒确证检测的可及性,探索梅毒患者转介模式,建立转介网络。

3.《中国预防与控制梅毒规划(2010—2020年)》:到2020年底,全省须达到以下指标:性病诊疗机构首次就诊者梅毒筛查率达80%,艾滋病咨询检测点接受HIV检测者和社区药物维持治疗门诊首次服药者免费梅毒检测率达90%。

4.《性病防治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在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集中的场所宣传性病防治知识,倡导安全性行为,鼓励有易感染性病危险行为的人群定期到具备性病诊疗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性病检查。

二、承办机构

县疾控中心 、县人民医院性病门诊

三、服务对象

梅毒主动检测者(包括高危人群、脆弱人群和普通人群)

四、服务条件

自愿接受梅毒筛查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一)检测前咨询

1.评估求询者梅毒感染的危险因素,以及对梅毒等性病知识的了解程度

2.有针对性的提供梅毒检测相关信息

5.如果就诊者愿意,主动为其安排检测,并告知获取检测结果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检测后咨询

1.做好相关准备,如认真核对检测报告单的相关信息,认真复习受检者检测前咨询资料等

2、结果的咨询

3、梅毒阳性患者的转介治疗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

电话:0559-4526462

 

 

 

 

29.中老年人健康教育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二、服务内容:每年为老年人提供1次健康管理服务,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一)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二)体格检查,(三)辅助检查,(四)健康指导。

二、承办机构

妇幼老龄健康股

三、服务对象

辖区内常住居民

四、服务条件

辖区内6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

五、服务流程

1、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为辖区居民建立健康档案。

2. 乡镇区卫生服务机构或村卫生室按《规范》要求定期为辖区居民提供服务。

六、办理时限

工作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妇幼老龄健康股

电话:0559-4516720

 

30.提供老年人权益保障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第五十五条: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三十九号)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领导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健全老龄工作体制,加强老龄工作者队伍建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妇幼老龄股

三、服务对象

权益受到侵害或应该享受的优待未有享受的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为合法权益受侵害的老年人,服务提供方式为依申请。

五、服务流程

1.根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受理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老年人的来信、来访以及来电申请。认真登记群众申请需求。

2.回复办结

六、服务时限

1.属于本级直接办理的重要信访事项,15日内办理结案。情况特别复杂的,经请示领导同意后,可延长30天。

2.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批示、转办、交办的重要信访事项,60天内办结。特殊情况,根据办理时限要求及时报结,也可延长30天,但需说明理由。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妇幼老龄健康股

电话:0559-4516720

 

 

 

31.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含手术并发症)资     格确认、审批、资金发放服务

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对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

2、财政部、国家卫健委《关于调整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标准:独生子女死亡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450元;独生子女伤残家庭特别扶助金每人每月350元。一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特别扶助金标准为每人每月400元,二级每人每月300元,三级每人每月200元。

3、《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节育手术并发症患者在治疗期间,职工享受其在职在岗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农民、无用工单位的城市居民因此导致生活困难的,或者治疗后仍不能正常从事劳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独生子女死亡或者伤残的计划生育家庭;施行计划生育手术并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患者。

四、申请条件

、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女方年满49周岁;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5、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特别扶助对象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施行了计划生育手术;2、按规定鉴定为三级以上的并发症,并持有县级以上并发症鉴定结论或意见;3、并发症尚未治愈或康复。

五、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 身份证;

3.户口簿;

4.一卡制账号。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或直接到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寄送或窗口领取的方式将结果文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电话:0559-4516720

 

32. 县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伪造、涂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遗失的,应当及时申明,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股

三、服务对象

已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在有效期限内的公民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卫生健康委医政中医科教股办理补办申请。

2、受理:县卫生健康委医政中医科教股受理后审核。

3、发放:经审核后,直接办理补办登记。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股:0559-4512626

 

33. 县级放射诊疗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程序》(卫监督发〔2006〕479号):第二十三条 医疗机构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应当及时在发证机关所在地的主要报刊上刊登遗失公告,并在公告30日后的一个月内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办。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三、服务对象

遗失《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医疗机构。

四、办理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区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委窗口申请。

2、受理和审查:县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所受理后对资料进行审查;

3、发放:通过审核后,区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委窗口进行制证并将证件交给申请人

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六、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科教股:0559-4512626

 

 

34. 《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服务指南(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普及职业病防治的知识,增强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观念,提高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意识、自我保护意识和行使职业卫生保护权利的能力。

二、受理单位

县卫生监督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有职业健康需求的县民

五、服务流程

1.计划:根据经费预算,结合我县职业病防治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合理安排时间。

2.组织:根据工作计划,有针对性的联系社区、企业,提前通知当地群众,落实具体举办时间、地点,组织医疗、预防等专业的专家,编印职业病防治健康教育资料。

3.实施:按约定时间组织专家、携带宣传资料,通过义诊、接受咨询、开展讲座、设立展台展板、张贴宣传画、发放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广大群众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进行健康教育活动。

六、服务时限

每年4月最后一周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卫生监督所

电话:0559-4528882

 

35. 晚期血吸虫病病人救治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血吸虫病防治条例》第二十条:血吸虫病防治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及其卫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药物杀灭钉螺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药物杀灭钉螺工作。 第二十二条: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和植物检疫机构应当根据血吸虫病防治技术规范,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血吸虫病的监测、筛查、预测、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和处理工作,开展杀灭钉螺、血吸虫病防治技术指导以及其他防治工作。第二十六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发现急性血吸虫病疫情或者接到急性血吸虫病暴发、流行报告时,应当及时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行现场流行病学调查;

(二)提出疫情控制方案,明确有钉螺地带范围、预防性服药的人和家畜范围,以及采取杀灭钉螺和处理疫水的措施;

(三)指导医疗机构和下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处理疫情;

(四)卫生主管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疾控中心血防地病科

三、服务对象

祁门县常住人员及流动人口

四、服务条件

五、服务流程

祁门县疾控中心定期下乡开展查灭螺、血吸虫病查治病及宣传工作。

六、办理时限

全年常态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八、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地病科

电话:0559-4519301

 

36.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服务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1.《艾滋病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457号)第二十三条:国家实行艾滋病自愿咨询和自愿检测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的艾滋病自愿咨询和检测办法,为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免费提供咨询和初筛检测。

2.2016年中央补助安徽省公共卫生专项资金艾滋病防治项目年度实施方案》

二、受理单位

县疾控中心

三、服务对象

艾滋病自愿咨询检测者(包括高危人群、脆弱人群和普通人群)

四、服务条件

自愿接受艾滋病咨询、检测的人员

五、服务流程

(一)检测前咨询

1.建立和谐、信任的咨询气氛

2.评估求询者HIV感染的危险因素,以及对艾滋病和HIV抗体检测知识的了解程度

3.有针对性的提供艾滋病及HIV抗体检测相关信息

4.帮助求询者分析检测的利弊

5.如果求询者愿意,为其安排检测,并告知获取检测结果的具体时间、地点。

(二)检测后咨询

1.做好相关准备,如认真核对检测报告单的相关信息,认真复习受检者检测前咨询资料等

2.阴性结果的咨询

3.阳性结果的咨询

4.HIV抗体检测后不确定结果的咨询

六、服务时限

即办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

电话:0559-4526462

 

 

37.无偿献血者用血报销服务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四条: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于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无偿献血者临床需要用血时,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以按照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免交或者减交前款规定的费用。

2.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第十七条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照献血者献血类型及献血量等量或者折合相应血量免交规定的费用。

二、承办机构

用血后在用血医院出院专用窗口直接办理(医院未开通办理的到黄山市中心血站或者区县固定采血点采血车处办理)

 

三、服务对象

献血者本人、配偶和直系亲属(直系亲属界定为献血者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

四、申请条件

献血者本人、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

四、 申报材料

1、出院结算发票及结算清单。

2、献血者本人用血:本人身份证;

3、献血者亲属用血: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直系亲属关系证明或系亲属关系承诺书;

4、代办:前款及代办人身份证。

5、提供银行卡(用血者或献血者)开户行地址及开户人姓名;

6、无偿献血证。

七、办理时限

即时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黄山市中心血站电话:0559-2157009/2110021

县卫生健康委电话:0559-4512626

 

 

 

38. 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资格确认、资金发放

一、 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祁门县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人口委〔20155号)针对独生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伤残、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中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经能力评估后,根据其失能程度,发放一定数额护理补贴。

二、受理单位

计划生育家庭发展科、县民政局

三、服务对象

1、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

2、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地户籍;

3、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四、服务条件

1、按政策只生育(或收养)一个子女,且该子女死亡或三级以上残疾;

2、年满60周岁且具有本县户籍;

3、经鉴定为重度失能、中度失能或轻度失能。

五、申报材料

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社区)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申请人本人照片),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独生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本等)。

六、服务流程

1、本人申报(每年年初)。申报对象本人或其亲属(监护人)提出申请,由村(居)计划生育干部协助,填写《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申报表》(简称《申报表》一式三份,贴本人一寸近照),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子女死亡证明或残疾证、身份证、户口簿等),经村(居)委会评议、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对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认真审核,并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后汇总报送县卫生计生部门。

2、失能评估(每年5月底前)。失能评估统一由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成立由卫生计生、民政负责人和有医学学历背景人员组成的评估小组。评估小组对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按照民政部门发布的《老年人能力评估》(MZ-T001-2013)评定标准,入户对申请人身体状况进行评估,在《申报表》上填写申报对象身体评估情况,认定失能等级,并由评估人员签字确认。

3、审批确认(每年6月中旬)。对拟符合条件的对象,在申请人所在村组(社区)进行公示不少于十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审批确认,纳入老年护理补贴发放范围。对未通过审核的申报人员,须入户告知其本人或亲属,并及时做好解释和安抚工作。

4、资金发放(每年6月底前)。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发放对象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不计入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护理补贴资金每半年发放一次,通过财政补贴农民资金“一卡通”渠道,直接发放到户到人。根据护理补贴对象或其家属(监护人)的意愿,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基础上,护理补贴可以直接支付给承担服务的机构、组织或个人。

5、建立档案(每年12月底前)。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建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发放对象档案(纸质和电子档案)。县签署审批意见的《申报表》,要及时反馈至乡镇计生办和村(社区),留存备案。

6、年度审查(每年4月底前)。建立健全护理补贴发放对象动态管理机制,严格执行退出机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80岁以上的护理补贴发放对象每半年核查一次,其他护理补贴对象每年核查一次。对不符合条件或死亡对象应及时报告县卫生计生部门,停发护理补贴。每年4月底前各乡镇要及时填报《安徽省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老年护理补贴对象退出审核表》,对上年度12月31日24时前已死亡的补贴对象予以退出。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八、办理时限

每年一次

九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电话:0559-4516720

 

39.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三条 医疗保健机构和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出具统一制发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有产妇和婴儿死亡以及新生儿出生缺陷情况的,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安徽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2015) :第三条我省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应当依法获得《出生医学证明》;《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2016年):第二条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第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3.《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和管理制度

二、受理单位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目前已停止助产手术)、县人民医院妇产科

三、服务对象

公民

四、服务条件

199611日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新生儿在该机构申领;在机构外出生的在落户地区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申领

五、服务流程

1.提交材料:在机构内出生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其父母向负责接生的助产技术人员提交查验资料:婴儿父母双方身份证原件等相关材料。

2.信息填写: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并签字确认,所有项目要求字迹清晰。若出现涂改,相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签字确认。

3.接生人员如实填写《出生医学证明》相关内容。

5.核对信息:签发人核对《出生医学证明》和首次签发登记表中的信息,确认无误,

6.盖章:核查信息后盖章,要求《出生医学证明》三联均要加盖“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

7.发证

8.存档:保留存根、身份证复印件、其他证明材料等资料、整理装订档案。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服务

七、服务时限

即办

八、咨询方式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59-4509130

 

40.计划生育临床医疗服务指南

(主动服务类)

一、办理依据

(一)《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2}29号);(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1年6月公布,2004年12月修订)。

、受理单位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办理条件

本辖区内常住人口及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

、申请材料

村、镇两级免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介绍信及本人身份证。

五、服务流程

1.服务对象到村级、当地乡镇计生部门开具手术证明;

2.服务对象携带手术证明及身份证、社保卡到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免费享受各项服务。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全年、常态

八、咨询方式

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

电话:0559-4509130

 

41.预防接种服务指南

(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1.《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8号)第八条:经县级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预防接种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主席令第45号)第二十六条: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使用。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主席令第17号)第十五条: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传染病预防、控制的需要,制定传染病预防接种规划并组织实施。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国家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国家免疫规划项目的预防接种实行免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与儿童的监护人应当相互配合,保证儿童及时接受预防接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承办机构

全县各基层医疗机构

三、服务对象

需完成预防接种的公民

四、申请条件

国家免疫规划儿童常规疫苗接种,儿童及成人的基础及加强免疫,应急接种的预防服务对象。身体健康符合预防接种条件的接种对象。

五、申报材料

六、服务流程

1.问诊:工作人员对受种者个人史、疾病史等进行询问和了解,填写告知书,知情同意并签字,进行预约登记;

2.登记、预约:录入并核对相关信息,如:姓名、性别、接种疫苗的种类、批次、接种日期等,并进行下一次疫苗接种相关信息的预约及告知;

严格掌握各类生物制品的接种部位、剂量、途径、禁忌症及注意事项。特别注意被接种对象的健康状况,了解有无禁忌症或过敏史。核对接种者姓名和本次接种疫苗后方予接种;

3.接种:严格进行接种时的三查七对。查受种者,查接种证,查疫苗,核对受种者姓名,出生年月,免疫程序,疫苗品名,疫苗效期,接种剂量,接种途径;

4.留室观察:种完毕应在接种证上填写接种时间,接种疫苗种类、批号及生产单位,并签名或盖章,嘱咐接种对象留在现场20~30分钟,观察有无接种反应再离开。    

七、服务时限

5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2001年版、2007年版和2012年版)及安徽省物价局医疗服务收费的相关文件。

九、咨询方式

县疾控中心疾控科

电话:0559-4512148

 

42. 退出村医身份、工龄认定及补助发放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认真做好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的实施意见》(皖卫基层〔2015〕17号)

二、 受理单位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办理条件

1、现为安徽省农业户籍(含原属农业户籍,因地域划转、征地拆迁或购买城镇户口的)。2、具有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相应从医资质或发放的相应证件。3、2009年底前进入生产大队合作医疗站(卫生室)或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许可的村卫生室(含村改居的原村卫生室),从事村医工作累计超过3年(含3年),2014年12月31日前已退出村医岗位或在岗已年满60周岁4、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申请材料

1. 退出村医生活补助身份及工作年限认定申请表;

2. 村医身份工作年限证明材料

五、服务流程

1.个人向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2.乡镇(街道)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初审结果在乡镇、村医原工作的村卫生室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无异议的,报县(市、区)审核。3.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再次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材料进行审核。4.县级审核结果在村医原工作的乡镇以及村卫生室再公示不少于2周。公示内容包括审核通过的人员及依据。5.县(市、区)退出村医生活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县、乡两级审核公示均无异议的人员,核定发放补助名单;并经设区的市退出村医生活补助工作小组汇总,将发放名单报省卫生计生委、省财政、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服务时限

1个工作日

八、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与科技教育股  

 电话:0559-4512626

 

43.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资格确认申办与发放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九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可以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免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下列奖励和优待:企业职工退休时,给予一次性补助,具体标准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是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职工的,由所在单位承担;其他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国有企业改制、破产的,其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资金的发放依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四十三条:终身无子女或者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子女死亡不再生育的职工,退休时按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或者给予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所需经费,由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股

三、服务对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企业退休职工

四、申请条件

1.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2.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五、申报材料

1.独生子女父母退休一次性奖励申请审核表

2.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户口簿

3.申请人银行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退休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或直接到政务中心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电话:0559-4516720

 

 

 

44. 县级放射工作人员证遗失、损毁补(换)发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六条:放射工作人员上岗前,放射工作单位负责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股

三、服务对象

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所在单位

四、申请条件

祁门县卫生健康委员会发放的放射工作人员证因证丢失或破损,由申请人所在单位提出补证申请,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本级登记医疗卫生机构统一申报。

五、申报材料

2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委窗口申请补()发放放射工作人员证

2.发放:通过审核后,县政务服务中心县卫生健康委窗口出具放射工作人员证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医政股

电话:0559-4512626

 

45.县级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或损坏补办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场所卫生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卫监督秘〔2013〕143号):卫生许可证遗失的,应及时刊登遗失启事并申请补发卫生许可证,补发的卫生许可证重新编号,有效期不变。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股

 

三、服务对象

已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人员

四、申请条件

原持有有效期内的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遗失、损毁的

五、 申报材料

营业执照

六、 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或直接到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寄送或窗口领取的方式将结果文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行政审批服务股

电话:0559-4528861

 

46.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紧急慰藉服务

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第11条:对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发生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由省人口基金一次性发放不少于3000元的紧急抚慰金。

二、承办单位

 县卫生健康委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股

三、 服务对象

本年度失独家庭

四、 服务条件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新发生的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的家庭。

五、 服务流程

1、本户申请。坚持志愿申报原则,由村计生专干协助,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委会申报,填写相关审批表,并提交下列相关证明材料(一式两份,审批后县、乡各存一份):⑴户口簿、身份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一卡通账号复印件;⑵两女户需提供长效节育证明复印件(确因遗失的,由乡镇提供本人WIS打印卡片证明);⑶当年高考大学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⑷发生天灾人祸等情形的需提供当地派出所、医院等相关单位证明、原始病历;⑸救助对象本人一寸照片2张。

2、村级评议。村委会和社区对本年度申报对象要逐户上门核实,经村民代表、计生协会会员评议讨论后签署意见,符合条件的,要将《申报表》和相关证明材料报乡镇计生协会审核;不符合条件的要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3、乡镇审核。乡镇计生协要组织人员入户与申报人见面,并走访3户以上邻居,调查核实情况如实在《申报表》上记录并签署意见。

4、县级审批。县计生协对乡镇上报的对象进行审批确认。对有异议的、复杂的救助对象进行入户走访调查,核实后审批;属当年高考录取资格对象应到县教体局招生办公室核实;属当年发生天灾人祸的特殊救助对象应到相关部门核实。

5、资金发放。县计生协审批确认后,上报省人口基金会同意后,及时将省下拨的资金打卡发放到户到人,并按照规定建好项目资金管理档案。

六、 收费依据及标准

免费

七、 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家庭发展股

电话:0559-4516720

 

47.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再生育补助服务指南(依申请类)

 

  一、办理依据

关于进一步做好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扶助工作的意见(皖政办[2014]16号)8.建立完善再生育扶助制度。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或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将其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各基本医疗保险补偿规定报销。免费向农村居民提供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服务,并给予住院分娩补助。对确需实施辅助生殖技术的,由指定医疗机构提供相应技术服务,其基本项目的服务费用分别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2万元。超出统筹基金支付限额的部分,再由省人口基金在1万元限额内据实给予补助。

二、承办机构

       县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三、服务对象

对有再生育意愿的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人员

四、申请条件

接受取环、输卵(精)管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及再生育服务的人员

五、申报材料

1.申报表;

2. 身份证;

3.户口簿;

4.一卡制账号。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政府政务服务网站,根据项目服务指南内容备齐申请材料后,或直接到政务中心卫生计生委窗口报送材料,窗口工作人员接收、核对,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补齐补正通知书。

2.办结:窗口当场发放证书或依申请快递送达证书。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当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3.送达:根据申请人的要求以寄送或窗口领取的方式将结果文件送达申请人。

七、办理时限

1个工作日

八、收费依据及标准

九、咨询方式

  县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股

电话:0559-4516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