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人解读】关于修订《祁门县生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关于修订《祁门县生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的起草说明
一、修改目的
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中发〔2015〕34号)关于“利用生态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使当地有劳动能力的部分贫困人口转为护林员等生态保护人员”精神,为规范和加强生态护林员的管理,充分的发挥生态护林员作用,实现生态扶贫脱贫与森林资源管护双赢的目标,结合我县实际,修订《祁门县生态护林员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二、起草依据和起草经过
1.修订依据。省林业局《关于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林造函﹝2019﹞272号)、省林业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林法﹝2020﹞24号)和《祁门县2019年度建档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
2.起草经过。根据实施2020年生态护林员项目需要,县林业局起草了修订草案。2020年1月15日-22日,县林业局就文件草案充分征求县财政、扶贫开发局等相关单位的意见,并根据征求意见对《暂行办法》进行了一些修改完善。
三、主要内容
1.修订背景。生态护林员是生态扶贫的重要措施,2019年我县实施生态护林员项目,实施成效得到了各乡镇的广泛认可,通过新增贫困户聘用为生态护林员,与现有护林员队伍相结合,有效保护森林资源,解决全县3.0%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为我县打赢脱贫攻坚战发挥极大作用。
但在实施2019年生态护林员项目中存在一些问题和薄弱环节,如:个别乡镇生态护林员外出务工,不能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等。需根据聘用合同和日常管理的评价或建议,对不称职的生态护林员作出相应处理,统筹考虑上一年度生态护林员的管护情况,以习近平总书记“精准扶贫、精准脱贫”思想为指导,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服务,修订《暂行办法》,重点将“生态护林员半年考核,两次发放补助”,改为“生态护林员季度考核,按季发放补助。”
2.修改的主要内容
(1)根据省林业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林法﹝2020﹞24号)“第七条 生态护林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三)原则上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且身体条件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规定,将《暂行办法》“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二)年龄在18—60周岁之间,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修改为:“第三条 生态护林员应具备下列条件:(二)原则上年龄在18岁至65岁之间,且身体健康,能胜任野外巡护工作,责任心强。”
(2)根据省林业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林法﹝2020﹞24号)“第八条 生态护林员按以下程序选聘:”和“第九条 管护劳务协议应当明确劳务关系,确定生态护林员的管护责任区范围、职责(义务)、期限(聘期)、劳务报酬及相关权利、考核奖惩等内容。 生态护林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续聘。”规定,将《暂行办法》“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要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考察、评定、公示和聘用七个步骤进行操作。”修改为“第五条 生态护林员选聘要严格按照公告、申报、审核、公示和聘用五个步骤进行操作,实行一年一聘;合同期满时,依据考核结果和生态护林员相关要求确定是否续聘。聘用合同应当明确护林员管护责任区范围、职责、期限、报酬和考核奖惩等内容。”
(3)根据省林业局联合有关部门印发《安徽省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管理办法》(林法﹝2020﹞24号)“第三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享有接受安全巡护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教育培训等权利,在日常巡护中佩戴生态护林员身份标识或护林袖章,对有关行为人进行劝导、告诫,制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履行职责时,要佩戴统一护林标识,有条件的应配备GPS监测定位器。”修改为“第十二条 生态护林员应佩戴生态护林员身份标识或护林袖章,对有关行为人进行劝导、告诫,制止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生态护林员巡护日志制度,如实记载出勤、宣传、护林等情况。”
(4)根据《祁门县2019年度建档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选聘实施方案》“(四)资金测算及来源 测算我县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森林管护补助费224.00万元,每人每年森林管护补助费平均为8000.00元。劳务补助费分季度考核发放,“一卡通”支付给生态护林员的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00元(即:每季度打卡支付生态护林员1950.00元)。从补助资金中安排56000.00元(每人每年按200.00元测算),购置简易装备、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足部分统筹解决。” 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标准为每人每年6100元。第十四条 管护补助资金分两部分,其中日常管护占70%,岗位绩效考核占30%,县财政局依据乡镇政府考核结果实行一卡通发放。”修改为“第十三条 生态护林员管护补助资金由中央财政拨付,标准为每人每年8000元,其中从补助资金中安排每人每年200.00元,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四条 劳务补助费分季度考核发放,通过惠民补贴“一卡通”支付给生态护林员的补助资金标准为每人每年7800.00元,即:每季度打卡支付每名生态护林员1950.00元。”
(5)根据《关于完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生态护林员管理服务的实施意见》(林造函﹝2019﹞272号)“完善生态护林员动态管理机制。”规定,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生态护林员管护实绩的年度考核工作,其考核结果与岗位绩效工资相挂钩,考核发现严重失职的可取消生态护林员资格。”修改为“第十六条 乡镇政府负责本乡镇生态护林员的考核工作,实行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结合。季度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并作为乡镇申请季度生态护林员管护报酬财政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年度考核结果报县林业局、财政局、扶贫开发局等部门备案,作为是否续聘的依据。”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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