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713/202403-00007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4-03-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安徽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政策解读

作者:祁门县林业局 发布时间:2024-03-01 08:21 信息来源:祁门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背景

  为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打造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包容审慎监管,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239号),制定我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

    二、制定过程

20237,局政策法规处发文局相关处室、单位,请相关处室、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全面梳理林业行政处罚事项,重点对执法活动中高频发生的和行政相对人在过罚相当方面反映较的处罚事项等违法行为,结合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监管现状和执法实际,提出拟纳入我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的行政处罚事项建议,并明确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20239月,政策法规处综合相关处室、单位反馈意见以及局法律顾问意见,参考上海、浙江、江西等地已出台的免罚清单,经征求各市林业局意见,形成《安徽省林业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清单(第一批)(征求意见稿)》。20231024日至1124在局网站公开征询社会公众意见,未收到公众反馈意见。经反复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送审稿进合法性审查后,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纳入《清单》主要有5项免罚事项:1.已建立、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但内容不完整;2.未按规定生产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3.未经批准进入自然保护区;4.经批准在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内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的单位和个人,不向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提交活动成果副本;5.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

    对于列入《清单》的违法事项,林业执法部门应当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综合判断,只有同时具备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或者没有造成危害后果、自行改正或者经批评教育改正3个条件,才能不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