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维群 |
自然人 |
|
|
|
|
|
|
|
|
|
身份证 |
34272619******5613 |
祁门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69号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2022年12月31日10时许,汪维群在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户土名:“宋家坦”的菜地内,使用麻绳猎套猎捕了一头野生动物。经祁门县林业局林场管理站技术人员对猎获物制品进行检验鉴定,汪维群猎捕的野生动物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野猪,属于偶蹄目、猪科,保护等级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数量1头,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十六条的规定 |
罚款 |
1、没收猎获物;2、没收猎捕工具;3、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00元。 |
0.050000 |
|
|
2023/4/6 |
2024/4/6 |
2024/4/6 |
祁门县林业局 |
11341024003156713Y |
祁门县林业局 |
11341024003156713Y |
立案时间:2023年1月6日 |
已执行 |
1 |
一年 |
341024 |
2023/4/7 |
公开 |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