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713/202304-00011 信息分类: 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公民,公告,TXT,中年 发文日期: 2023-04-07
发布机构: 祁门县林业局 发布日期: 2023-04-0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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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69号

发布时间:2023-04-07 14:27 信息来源:祁门县林业局 阅读次数: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工商注册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3(组织机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税务登记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事业单位证书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6(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类别 处罚内容 罚款金额(万元)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数据来源单位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备注 执行情况 当前状态 公示期限 地方编码 数据更新时间戳 公开状态 信息项名称 处罚名称
汪维群 自然人                   身份证 34272619******5613 祁门县林业局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第069号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 2022年12月31日10时许,汪维群在未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的情况下,擅自在本户土名:“宋家坦”的菜地内,使用麻绳猎套猎捕了一头野生动物。经祁门县林业局林场管理站技术人员对猎获物制品进行检验鉴定,汪维群猎捕的野生动物是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物种野猪,属于偶蹄目、猪科,保护等级为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的陆生野生动物,数量1头,评估价值为人民币5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四十六条的规定 罚款 1、没收猎获物;2、没收猎捕工具;3、并处猎获物价值一倍的罚款,计人民币500元。   0.050000     2023/4/6 2024/4/6 2024/4/6 祁门县林业局 11341024003156713Y 祁门县林业局 11341024003156713Y 立案时间:2023年1月6日 已执行 1 一年 341024 2023/4/7 公开 对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处罚 非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