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县农水局局长黄德刚解读:关于开展2019年县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工作
一、申报对象
祁门县范围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等(见附件)。能积极参与当地精准扶贫工作,并能带动贫困户脱贫致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支持粮食生产类示范社和示范家庭农场。已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不得申报,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的不予申报。
二、申报程序
1、自愿申报。符合申报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申报材料的要求,经乡镇农业综合服务站初审后,向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各乡镇按照申报条件,择优推荐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每个乡镇单个主体限报一个)行文申报。
2、评审认定。县农水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专家组对所有上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评审,评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用查阅材料和实地查看相结合的方式综合评定,并将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县农水局和县财政局联合发文公布。
祁门县县级示范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标准
一、县级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
(一)申报条件
1、注册登记规范。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1年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且证照齐全。
2、产业特色突出。符合优势农产品区域布局规划,或具有当地产业特色,已经或将带动形成当地主导产业。
3、运行机制合理。组织运行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有关规定。以“民办、民有、民管、民受益”为宗旨,产权明晰,符合合作制的基本原则。有办公地点、规范的章程、健全的理事会和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完善的财务管理等制度;有独立的银行账户和会计账簿,建立了成员账户和可分配盈余返还成员制度。
4、经营规模较大。合作社成员50人以上,其中农民成员占80%以上。
5、服务网络健全。与成员在市场信息、业务培训、技术指导、投入品采购和产品营销等方面具有稳定的服务关系,从产前、产中、产后各环节加强服务,切实解决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主产品统一销售率和标准化生产率分别达到80%以上。
6、增收效果显著。合作社成员年人均纯收入高于当地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非成员收入20%以上,带动本地100户以上非成员农户增产增收。
7、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特色种养业扶贫,联系帮扶1个贫困村,吸纳5户以上贫困户入社,联系帮扶3户以上贫困户。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注册了商标并实行产品统一包装,实施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了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材料
1、祁门县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申报书;
2、合作社发展情况介绍(包括基本情况、运行机制、主要工作、发挥的作用和取得的成效等);
3、合作社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的提供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等复印件;
4、依法完成上一年度农民合作社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5、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6、有发起人签名盖章的内容规范的合作社章程;
7、合作社各项管理制度;
8、当年带动农户的生产、经营、服务记录;
9、合作社上一年度资产负债表、盈余分配表、利润分配表,及本年度经营收入、经营支出、银行存款账页;
10、合作社近年来获得的名特优产品证书,“三品”认定认证证书,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产品注册商标证书以及获得表彰奖励的相关文件复印件等;
11、有土地流转的合作社需提供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复印件;
12、联系帮扶贫困村贫困户情况登记表(需乡镇证明)、用工合同、帮扶协议或帮扶带动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二、县级示范家庭农场
(一)申报条件
1、成立登记规范。符合农庭农场基本条件,并在工商行政部门注册登记,且证照齐全。
2、运行机制合理。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设备;有完善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等。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3、经营规模适度。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100亩以上,茶叶、果树50亩以上,蔬菜等经济作物达到30亩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3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100头以上,牛年出栏5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10000羽以上。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50亩以上;林业:100亩以上;特种养殖及种养结合的原则上年经营收入不低于50万元以上。
4、增收效果明显。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本乡镇人均纯收入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5、积极参与扶贫工作。发挥新型经营主体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当地特色种养业扶贫,主动吸纳贫困户就地务工,联系帮扶3户以上贫困户。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注册了商标并实行产品统一包装,实施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了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材料
1、祁门县示范家庭农场申报推荐表;
2、家庭农场营业执照复印件;
3、依法完成上一年度家庭农场年报信息公示,并未被工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要提供同级工商部门出具的证明);
4、具有常年对应的家庭农场辅导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5、基本情况介绍(农场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及等);
6、会计报表或财务收支记录,以及家庭农场基础台账等,;
7、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清册,或经营权证明;
8、从业人员身份证明;
9、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
10、“三品一标”认证使用和注册商标证明(复印件)
11、各种荣誉证明及相关奖牌等;
12、联系帮扶贫困户情况登记表(需乡镇证明)、用工合同、帮扶协议或帮扶带动合同等相关佐证材料。
三、县级示范专业大户
(一)申报条件
1、运行机制合理。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场房场地和处理日常事务的场所;有与生产经营相适应的生产基础、配套设施,农业机械设备;有完善生产技术规程、标准、相关制度、财务收支记录等。有规范的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年限在5年以上;林场经营的土地权属清楚、协议完备,土地流转年限不低于20年。
2、经营规模适度。种植业:粮油集中连片40亩以上,茶叶、果树30亩以上,蔬菜等经济作物20亩以上;畜牧业:生猪年出栏达到200头以上,羊年出栏达到70头以上,家禽年出栏5000羽以上。水产养殖业:规模养殖面积达到30亩以上;林业:100亩以上;特种养殖及种养结合的原则上年经营收入不低于30万元以上。
3、增收效果明显。家庭人均纯收入高于本乡镇人均纯收入20%以上,对周边农户具有示范带动效应。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标志或地理标志认证,注册了商标并实行产品统一包装,实施了生产技术规程和产品质量标准,建立了生产记录、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的,予以优先考虑。
(二)申报材料
1、祁门县县级示范专业大户申报推荐表;
2、基本情况介绍(家庭从业人员、生产类别、规模、技术装备、经营状况、家庭收入等)
3、具有常年对应的农户经营辅导员或农技员(要注明相关信息和联系方式,提供辅导员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
4、财务收支记录,以及当年农业生产投入品采购和使用情况记录;
5、土地流转合同(复印件)或清册,或经营权证明;
6、从业人员身份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