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4MB19021968/202508-00008 信息分类: 工作动态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5-08-21
发布机构: 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5-08-2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作者: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5-08-21 10:03 信息来源: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阅读次数:


填报单位: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填报日期:2025821

序号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案件名称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祁农(农产品)罚〔 2025 1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案

 

 

2025530日,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向本机关移送《案件移送函》【祁市监综案移﹝202524号】,附有相关材料202563日,本机关审查移送材料后,确认当事人销售检出含有地美硝唑成分、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鸡蛋给祁门县利银粮油店,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食用农产品的有关质量安全标准作出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及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产品,不得销售:(二)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鸡蛋)的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农产品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追回已经销售的农产品,对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予以监督销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农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对农户,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销售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参照《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第十一条第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罚款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相应的幅度范围内分为从重处罚、一般处罚、从轻处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罚款处罚的数额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并同时规定了最低罚款数额和最高罚款数额的,从轻处罚应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中间值,从重处罚应高于中间值;”的处罚标准。

结合《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公告第180)第十八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执法与普法相结合,将普法宣传融入行政执法全过程,教育和引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法学法、自觉守法。 ”的规定及当事人认识错误接受处罚、终止养殖没有后继危害的客观实际;本机关依法从轻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壹仟柒佰壹拾元整(1710.00)

二、罚款贰仟元整(2000.00)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祁门支行(地址:祁门县中心北路57号)或者通过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2025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