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表
填报单位: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填报日期:2023年9月11日
序号 |
行政处罚 决定案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主体 名称或姓名 |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主 要 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 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 履行方式 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祁农(水政)罚〔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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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案 |
胡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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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 |
2023年 6月10日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接到安凌镇村民举报电话,称有人在安凌镇五峰村王培组河道采砂。当日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发现,胡浩于2023年6月10日下午在安凌镇五峰村王培组高速桥下游河道左岸采过砂,现场留有挖砂痕迹。胡浩将所采砂石堆放在安凌镇五峰村牙坑组高速桥下,当事人不能提供采砂许可证,当日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立案查处,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砂堆长约9.5米、宽约8米、高约1.5米,合计方量约114立方米。2023年8月1日,当事人已经将所采砂石恢复至原采砂处,并恢复河道平整。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固定证据。当事人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在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应当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依法办理有关手续:(一)采砂、取土、淘金。”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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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关于印发<常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的通知》(祁农水函〔2022〕 228号)第二十九项未经批准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中“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2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责令当事人改正非法采砂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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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祁门县建设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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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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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祁农(肥料)罚〔 2023 〕1号 |
当事人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案 |
祁门县新安为农服务部 |
92341024MA2RX8CE80 |
陈某媚 |
2022年5月18日,当事人与他人拼单从黄山市清明山农资销售有限公司采购宜昌中农生态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4月22日生产的40KG/袋的备案号为HBFHFL2021-00364、N-P2O5-K2O(18-8-18)总养分≥44%的“丹王”牌复合肥146袋共5.84吨(拼单进货量11吨、进货单价4800元/吨),零售价为220元/袋,购买人自己来购买带回家的,优惠5元/袋,货值金额为31390元至32120元。自购进之日至案发日,当事人以215元/袋的优惠价格分别销售给赵春进2袋、汪秀英3袋,销售所得为1075元。该肥料包装标签内容为:丹王3+4松土复合肥、微量元素:0.1-3.0%、硼≥0.05%、锌≥0.05%、硫≥2.0%,18-18-8+TE、 N-P2O5-K2O总养分≥44%;与登记批准的内容(技术指标:N+P205+K20>44.0% : 18-8-18:粒度( 1.00mm-4.75mm ) ≥90%)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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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对2017年11月30日农业部令2017年第 8号修订版《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或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或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肥料产品,货值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最高不得超过2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7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自由裁量处罚标准;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的肥料,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1075元。 2.罚款人民币268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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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祁门县建设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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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2023年9月7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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