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11341024MB19021968/202201-00014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农业、林业、水利 发文日期: 2022-01-24
发布机构: 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日期: 2022-01-2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祁农水〔2022〕7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关于印发《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作者:祁门县农业农村局 发布时间:2022-01-24 15:52 信息来源: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阅读次数:

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保障和监督依法履职尽责,《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已经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124

 

附件: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属于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主要情形为:

(一)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对公民拟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或拟没收五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

(三)案件情况复杂(触犯两个以上法律、多种处罚种类)或社会影响大(上级督办、媒体曝光)的案件

(四)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局长办公会议形式召开,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召集。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会务工作。

集体讨论参加人为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副局长,分管局长、法制审核人或农监与法规股负责人、执法大队大队长、案件承办人、会议记录人。

第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一)农业执法大队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不提出听证的,规定期限届满后7日内提交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听证结束后7日内提交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

(二)案件通过法制审核,由农业执法大队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进行集体讨论。

(三)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局重大案件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的,农业执法大队应在3日内向局办公室报送会议议题。

(四)局办公室在局重大案件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农业执法大队准备上会报告。上会报告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证据材料;拟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五)局重大案件会议集体讨论顺序:执法人员报告案件处理情况,法制审核人或农监与法规股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执法大队大队长发表意见,分管局长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技术专家或法律专家参会。

案件利害关系人应自行回避。

第五条  会议研究主要事项: (一)执法主体资格与执法对象资格是否正确;()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定性是否准确;()程序是否合法;()处理是否恰当;()其它需要研究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案件决定事项经局重大案件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参会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保密。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案件集体讨论整理形成集体讨论报告,由会议参加人签字归入案卷。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案由;()讨论时间、地点;()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集体讨论简要情况;()对案件的处理决定结果。

第九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符合本制度的重大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2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自动废止。本办法由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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