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股室、二级机构:
为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进一步规范执法监督,保障和监督依法履职尽责,《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已经局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1月24日
附件: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行政处罚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内部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农业综合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属于应集体讨论的行政处罚重大案件的主要情形为:
(一)符合《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所规定的听证条件,且申请人申请听证的案件;
(二)对公民拟处以五千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处以五万元以上罚款的;或拟没收五千元以上违法所得或非法财物的;
(三)案件情况复杂(触犯两个以上法律、多种处罚种类)或社会影响大(上级督办、媒体曝光)的案件;
(四)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局主要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集体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三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以局长办公会议形式召开,由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副局长主持召集。局办公室负责组织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会务工作。
集体讨论参加人为局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副局长,分管局长、法制审核人或农监与法规股负责人、执法大队大队长、案件承办人、会议记录人。
第四条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程序:
(一)农业执法大队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当事人不提出听证的,规定期限届满后7日内提交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当事人提出听证的,听证结束后7日内提交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
(二)案件通过法制审核,由农业执法大队报送局主要负责人决定进行集体讨论。
(三)局主要负责人决定提交局重大案件会议进行集体讨论的,农业执法大队应在3日内向局办公室报送会议议题。
(四)局办公室在局重大案件会议召开2天前通知农业执法大队准备上会报告。上会报告应包括:行政相对人基本信息;违法事实、违法情节证据材料;拟适用的法律法规等。
(五)局重大案件会议集体讨论顺序:执法人员报告案件处理情况,法制审核人或农监与法规股负责人汇报法制审核情况,执法大队大队长发表意见,分管局长发表意见,最后由主持人发表意见,必要时可以邀请技术专家或法律专家参会。
案件利害关系人应自行回避。
第五条 会议研究主要事项: (一)执法主体资格与执法对象资格是否正确;(二)事实是否清楚;(三)证据是否确凿;(四)定性是否准确;(五)程序是否合法;(六)处理是否恰当;(七)其它需要研究的内容。
第六条 重大案件决定事项经局重大案件会议集体讨论形成决定的,非经局主要负责人同意不得擅自改变。
第七条 参会人员应当对会议内容保密。
第八条 案件集体讨论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及时将案件集体讨论整理形成集体讨论报告,由会议参加人签字归入案卷。
集体讨论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由;(二)讨论时间、地点;(三)参加会议人员姓名; (四)集体讨论简要情况;(五)对案件的处理决定结果。
第九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形成一致意见,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由主持人作出决定。
符合本制度的重大案件未经集体讨论决定,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2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三年。
与本制度不一致的规定自动废止。本办法由祁门县农业农村水利局农产品质量安全与法规股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