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65X/202510-00007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科技、教育 发文日期: 2025-09-15
发布机构: 祁门县交通运输局 发布日期: 2025-10-3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

作者:祁门县交通局 发布时间:2025-10-30 15:35 信息来源:祁门县交通运输局 阅读次数:

皖交建〔2025166

 

各市(直管县)交通运输局,厅直相关单位,厅机关相关处室,省港航集团,其他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强化水运建设市场信用管理,积极打造水运安徽,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5915日  

 

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

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水运建设市场管理,营造统一开放、诚实守信的水运建设市场环境,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要求和交通运输部信用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本省水运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是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合同文件等,通过量化方式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在本省水运建设市场中从业行为进行的信用评价。

本实施细则所称水运工程设计企业是指具有水运行业设计资质及参与水运工程设计活动并具有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的企业;水运工程施工企业是指参与水运工程施工活动并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总承包资质及相关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从业行为是指企业参与依法招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履约等市场行为。

第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一)省交通运输负责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细则,组织开展全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并进行省级综合评价,审定、发布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并实行动态管理。按规定配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信用评价工作。

(二)市交通运输负责按照本细则组织开展本市水运工程项目(含以市为推进主体建设的航道项目)信用评价评分工作

第五条 省属交通企业按照本细则组织开展其作为推进主体的水运工程项目信用评价评分工作

第六条 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负责对各市及省属交通企业报送的参评项目、信用评分进行审核、汇总计算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港口和航道建设项目主体及其附属工程参与省级综合评价。

第八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定期评价和动态管理相结合的方式。

定期评价周期为1年,评价期为每年11日至1231日。

对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按规定直接进行定级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第九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内容包括投标行为、履约行为和其他信用行为。

投标行为以设计或施工企业单次投标为评价单元,履约行为以单个合同段为评价单元。

第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采用综合评分制,总分为100分。

对企业失信行为按照《水运工程设计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定标准》(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见附件1、附件2)进行扣分。

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按照《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评分计算方法》(以下简称《计算方法》,见附件3)执行。

第十一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等级分为AA、ABCD五个等级,各信用等级对应的企业综合评分X分别为:

AA级:95≤X≤100分,信用好;

A级:85≤X95分,信用较好;

B级:75≤X85分,信用一般;

C级:60≤X75分,信用较差;

D级:X60分,信用差。

信用评价结果实行告知和公示制度,信用评价结果在省交通运输网站公开。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行为评分的依据为:

(一)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督查、检查结果通报、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

(二)招标人、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件;

(三)举报、投诉或质量、安全事故调查处理结果;

(四)司法判决、裁定、认定及审计意见等;

(五)省级以上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

(六)其他有关信用信息。

在评价周期内首次出现的失信行为记录且情节轻微,已按要求完成修复或整改的,可不作为评价依据。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投标行为由招标人负责评价,履约行为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评价,其他行为由负责项目监管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评价。

招标人、项目建设单位等及时将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有关依据报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应港航管理服务机构、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服务机构、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机构开展信用评价联合

各评价人对相应的评价结果负责,并应将评价结果书面告知被评价人。被评价人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收到评价结果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评价人申诉;对申诉处理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有项目管辖权限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申诉。

第十四条 联合体有不良投标行为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联合体有发生不良履约行为的,对责任方按相应标准扣分,不能区分责任的,其各方均按相应标准扣分。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的年度信用评价程序

(一)项目招标人在完成每次招标工作后,仅对存在不良投标行为的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投标行为评价。项目建设单位结合日常建设管理和检查情况,对设计和施工企业履约行为实时记录并评价,当年交工的项目应同步完成设计和施工企业履约行为评价。评价项目、评价结果、评价依据等报市交通运输局或省属交通企业。

(二)市交通运输局及省属交通企业结合日常监管情况,对参评项目及评分开展审核,并将结果报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

(三)地方海事(港航管理服务中心对参评项目及评分进行审核、汇总计算,并将结果报省交通运输厅。

(四)省交通运输厅组织多部门联合审查,明确信用分值及等级,并在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间从业单位对信用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向省交通运输厅提出申诉,省交通运输厅组织核查处理。

(六)省交通运输厅审定年度综合评价结果,并在门户网站公告(申诉处理结果一并公告),按要求上报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

第十 对发生严重失信行为的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评定标准》直接定为D级,并自确定信用等级之日起15日内将评价结果报交通运输部。

对实施行政处罚且被评为D级的施工企业,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超过1年的,评定D级时间以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期限为准。

第十条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有效期1年,下一年度在省无信用评价结果的,其在省信用评价等级可延续1年。延续1年后仍无信用评价结果的,按照初次进入省确定,但不得高于其在本最近一次评价等级的上一等级。

从业单位资质升级的,不改变其信用等级。从业单位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等情形,其资质承继单位信用等级依据交通运输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省级综合评价结果应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初次进入省时,其信用等级按照全国评价结果确定。无全国评价结果,且在其他省份或部属单位无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信用等级可按A级对待;若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参照相关省份或部属单位信用评价结果确定其信用等级。

第十 招标人在水运工程招投标活动中,要加大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应用力度。对信用等级为AA的从业企业可以给予增加参与投标标段数量,减免投标保证金减少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优惠措施;对于信用等级为CD的从业企业进行重点监管。

招标人应在资格审查文件、招标文件中列明信用奖惩的具体规定,合理设置信用评价分值,资格评审委员会或评标委员会根据列明的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二十 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应按规定及时在水运工程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系统录入和更新企业基本信息,对于未按规定填报、变更信用信息,或填报、变更信用信息存在造假行为的企业,将按照《评定标准》进行扣分。

第二十 招标人、建设单位应当建立信用管理制度和台账,按时对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进行信用评价。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弄虚作假或以信用评价要挟企业、谋取私利。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应加强信用评价管理,严肃、规范开展信用评分审核。不定期对招标人和建设单位的信用管理工作及企业从业行为进行检查,可按照“综合查一次”原则,联合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相关当事人限期改正。

有关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在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存在违规行为的,将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在信用评价中发生的应扣分而不扣分等违规行为,省交通运输责令其纠正、重新评价或直接予以调整。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单位要推进信用评价数字化、智能化应用,充分发挥交通建设市场一体化综合管理平台作用,提升信用评价和信用监管工作质效。

第二十 本实施细则自2025111行,《安徽省水运工程设计和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试行)》(皖交建管〔2014148)同时废止。执行中如有问题及时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