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19年本)的通告
根据县政府《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19年本)的通知》(祁政
〔2019〕37号)精神,现将我单位调整后的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2019年本)予以公布,欢迎社
会监督。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2月30日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目录
(2019年本)
|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对应行政权力名称 |
委托主体 |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
2 |
供水水质检测 |
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
行政机关 |
|
3 |
排水水质检测 |
污水排水专项检查 |
行政机关 |
|
4 |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行政相对人 |
|
5 |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行政相对人 |
|
6 |
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行政相对人 |
|
7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
行政相对人 |
|
8 |
房产测绘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行政相对人 |
|
9 |
房产测绘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
10 |
人防工程施工图和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
行政相对人 |
|
11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
行政相对人 |
|
12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
行政相对人 |
|
13 |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
14 |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
15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
16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
行政相对人 |
|
17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行政相对人 |
|
18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
19 |
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纸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行政相对人 |
|
20 |
出具建设工程消防施工图纸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行政相对人 |
|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 ||||||||
| 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 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类型、 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备注 | |
| 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
| 1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 | 施工图审查资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13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2 | 供水水质检测 | 《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 供水水质监督检查 | 取得计量认证资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3 | 排水水质检测 | 1、《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第七条 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应当如实提交下列材料:(五)排水许可申请受理之日前一个月内由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出具的排水水质、水量检测报告;拟排放污水的排水户提交水质、水量预测报告 2、《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 第十六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措施(二)对供水水质进行抽样检测;第十九条 建设(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实施现场检查时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在取得抽检水样检测报告十五日内,向被检查单位出具检查意见书。城市供水水质监测网监测站或者其他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 |
污水排水专项检查 | 取得计量认证资质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4 | 委托建设工程监理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 |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第八条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相应许可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综合资质,可以承担所有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 (二)专业资质 1、专业甲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2、专业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二级以下(含二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 3、专业丙级资质:可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类别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三)事务所资质 可承担三级建设工程项目的工程监理业务(见附表2),但是,国家规定必须实行强制监理的工程除外。 工程监理企业可以开展相应类别建设工程的项目管理、技术咨询等业务。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国家监理费用标准:工程造价≤500万元的费率为4%、500~1000万元的费率为3.5% | 行政相对人 | |
| 5 |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检测 |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本规定所称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具备专项检测资质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资质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制定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检测机构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中介机构。检测机构从事本办法附件一规定的质量检测业务,应当依据本办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
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收费标准依据:《安徽省物价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重新公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服(2013)137号) | 行政相对人 | |
| 6 | 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及施工图纸 |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 《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市[2007]86)第二章第(二)款第2条:乙级条件1、资历和信誉 (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数量不少于所申请行业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数。 (2)企业的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10年以上设计经历,主持过所申请行业大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1项,或中型项目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具备注册执业资格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3)在主要专业技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国家计委、建设部《工程勘察设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2002]10号), |
行政相对人 | ||
| 7 | 建筑起重机械检验检测 |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166号令)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机关不予使用登记并有权责令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或者拆除:(一) 属于本办法第八条情形之一的;(二) 未经检验检测或者经检验检测不合格的; |
建筑起重机械监督管理 | 具备相应的建筑工程资质等级 |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8 | 房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
商品房预售许可 | 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 |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9 | 房产测绘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土地权属来源材料; (二)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材料; (三)房屋已经竣工的材料; (四)房地产调查或者测绘报告; (五)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六)其他必要材料。 |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 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等级 | 第二十七条 国家对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实行测绘资质管理制度。 从事测绘活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测绘资质证书,方可从事测绘活动: (一)有法人资格; (二)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有与从事的测绘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四)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
市场自主 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
| 10 | 人防工程施工图和防护方面的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 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1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 第 13 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三条 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
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2 | 人防工程建设监理 | 1.《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四条:人民防空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应当依据国家强制性标准和设计规范,由具有相应资质(资格)等级的单位和人员承担。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监督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监理机构 | 《人防工程监理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227号)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活动的企业应为非外资企业,须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监理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承揽监理业务。第八条: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监理许可资质单位可以承担的业务范围:(一)甲级单位可承担全国范围内各种抗力等级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二)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5级及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三)丙级单位可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抗力等级6级、6B级及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的人防工程监理业务。 | 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3 |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 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4 | 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编制 | 《安徽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要求的通知》(皖人防〔2016〕131号):一、人防工程平战功能转换总体要求。(五)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设计与工程设计同步进行,并与施工图设计文件一同报审。(六)新建人防工程平战转换预案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前编制,与工程同步验收,平战转换预案作为竣工验收备案资料之一。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证书的机构 | 《人防工程设计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国人防〔2013〕417号)第四条:从事人防工程和其他人防防护设施设计活动的设计单位,应按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设计业绩等条件申请许可资质,经审查合格并取得许可资质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设计活动。 | 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5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关于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皖人防〔2014〕3号):二、检测范围。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必须经检测合格,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检测合格证”,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接收安装;申报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取得永久式铭牌“合格证”,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具有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资质的机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建设部令第141号 )第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质量检测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负责检测机构的资质审批。 | 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6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 | 1..《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第十九条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其他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并及时向城建档案馆和人防主管部门移交建设项目档案。2.《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4号)第七条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二)承担所属区域内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的委托检测,参与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组织的人防工程质量检查和工程验收;(三)严格按照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的相关检测标准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的质量检测。3.《关于开展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工作的通知》(皖人防〔2014〕3号)二、检测范围。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前应对防护设备安装质量全部进行检测;以上检测由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委托检测机构进行。自2014年1月1日起,新出厂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必须经检测合格,取得“人防工程防护设备产品检测合格证”,否则不得交付使用,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不得接收安装;申报竣工验收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必须经检测合格并取得永久式铭牌“合格证”,否则不予竣工验收。 | 人防工程产权转移备案 | 人防工程防护设备质量检测 |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检验检测机构,是指依法成立,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利用仪器设备、环境设施等技术条件和专业技能,对产品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对象进行检验检测的专业技术组织。本办法所称资质认定,是指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对检验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是否符合法定要求实施的评价许可。 | 收费:市场自主调节价格;委托双方协商确定 | 行政相对人 | |
| 17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
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8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19号)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 |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公安部第129号令)第二十五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下列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一)三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生产企业授权的灭火器检查、维修、更换灭火药剂及回收等活动;一级资质、二级资质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机构可以从事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维修、保养活动 |
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19 | 出具建设消防工程施工图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施工图设计资质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
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 20 | 出具建设消防工程施工图纸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 施工图设计资质 |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一)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 (二)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
市场自主调节价 | 行政相对人 | |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不良信息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