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内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县司法局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审核
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求,促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黄山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修订)》(黄政办〔2020〕11号)、《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规定》(黄政办〔2021〕12号)、《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黄山市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城乡规定的通知》(祁政办〔2021〕36号)《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的通知》(祁政办〔2021〕3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法制审核工作制度”,是指本单位在作出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印发规范性文件、签订合同协议等事宜之前,由法制机构对其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核的活动。
第三条 政策法规股负责法制审核具体工作。
第四条 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包括:
(一)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重大政策、意见、措施、制度;
(二)贯彻落实上级机关重要指示、决定和工作部署的实施意见和措施;
(三)需要报告上级行政机关的重大决定事项;
(四)涉及全局的政务工作和机关重大活动事项;
(五)其他需要集体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涉及的主体资格、条件、权限是否合法合规;
(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
(三)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四)是否存在潜在的法律风险及防范措施。
第六条 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权责清单中确定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社会关注度高、投资规模大的重大项目(如重点民生项目、重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招商引资项目)审批及建设主体、建设规模变更;
(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变更;
(三)商品房预售资金管理;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以及其他审批过程中遇到疑难复杂问题,需经局班子会议或党组会议集体研究的行政许可事项。
第七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审批主体是否合法,审批人员是否具备行政执法资格;
(二)审批流程是否清楚,要件是否充分;
(三)是否超越住建局审批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八条 案件承办股室在调查终结后移交城管执法局前,应当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审核。
第九条 法制审核的规范性文件包括拟以本单位单独或者会同其他单位印发的规范性文件及拟上报县委、县政府的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等。
局内部事务的文件,不属于本制度审核的范围,主要包括:机构编制、人事任免、表彰奖惩、财务、保密等文件制度;会议、活动通知;对具体情况的通报;对具体事项的申请、请示、报告;部署具体工作的通知、方案、纪要;工作要点、工作安排、工作分工等。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疑难复杂的除外)、上网信息、宣传信息、图片视频音频等不属于法制审核范围。
第十条 规范性文件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属于本单位法定职责范围;
(二)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
(三)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四)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部门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法定职责的情形;
(五)制定的流程是否合法;
(六)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一条 法制审核的合同协议包括拟以本单位为一方当事人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服务合同或者合作协议等约定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书。
第十二条 合同协议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一)主体是否适格,是否具有签约和履约能力;
(二)内容是否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规定,是否损害本单位权益、影响本单位声誉;
(三)主要条款是否完备,违约责任是否具有可操作性,纠纷解决条款是否有效,保密范围、知识产权归属、期限和赔偿责任是否缺失,合同有效期和终止条件是否明确等;
(四)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否具体、明确、对等,文字表述是否清楚、准确、规范,是否存在歧义;
(五)不同条款之间以及相关合同协议之间的权利义务规定是否互相衔接、协调一致;
(六)其他涉及合同协议可能存在法律风险的内容。
第十三条 法制审核依申请而进行,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凡需要进行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规范性文件、合同协议等事项,承办科室应在拟订行政决定(形成送审稿)后,局党组会集体讨论前,将相关材料提交政策法规股进行法制审核。
(二)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在审核过程中遇到专业性强或疑难、复杂的问题,可以组织邀请法律顾问及提请进行法制审核的科室共同研讨论证。
(三)法制审核时间自收到法制审核申请之日起,除紧急情况外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四)法制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通过法制审核的,出具同意意见;没有通过法律审核的,出具不同意见;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的,出具保留意见。法制审核意见政策法规股负责人确认后反馈给起草科室。
(五)起草科室对法制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应当与政策法规股进行协商;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提请班子会或党组会进行研究。
第十四条 没有通过法制审核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不得报请局领导审签或者提请党组会、局务会进行研究,规范性文件不得印发,合同协议不得签订。
第十五条 对需要进行法制审核而未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仍作出决定、进行审批、印发文件、签订协议,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科室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执行。
祁门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制审核登记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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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股室: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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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审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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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
规范性文件( )重大决策( )合同( )执法决定( ) 章程民约(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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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相应材料 (相应材料后面打钩) |
一、需要审查的内容、起草说明;( ) 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范性文件等依据( ) 三、征求单位或社会意见、专家论证( ) 四、决策承办单位班子集体讨论会议记录( ) 五、其他材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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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方式 |
书面审查£ |
召开论证会£ |
实地调查£ |
其他£ |
法制审核受理人及时间 |
受理人签字: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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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审核意见 |
签字: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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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管负责人签字 |
签字: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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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党组意见 |
签字: 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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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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