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乡镇职责准入制度

作者:祁门县自然资源局 发布时间:2025-04-22 14:54 信息来源:祁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阅读次数:

为加快推进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构建简约高效的基层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县乡职责,厘清县乡权责关系,切实减轻基层负担,根据《关于开展优化乡镇(街道)权责清单厘清县乡职责边界工作的通知》(皖编办〔2021〕320号)、《中共黄山市委关于乡镇(街道)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黄字〔2020〕14号)和《中共祁门县委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祁门县乡镇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祁发〔2020〕13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县直部门不得以部门、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等名义随意将已明确由自身承担的职责任务下放到乡镇。确有需要下放乡镇承担的工作职责,必须经过县委、县政府研究确定。根据县委、县政府决定下放到乡镇办理的管理服务事项,以及确需乡镇协助办理的阶段性临时任务,按照“权随责走、人随事转、费随事转”的原则,给予乡镇相应的政策、设施、技术、人员、经费等支持保障。

二、基本原则

(一)严格程序、依规准入。按照规定程序和条件,向乡镇下放工作职责。

(二)权责一致、完善保障。对于经审核准入的工作职责,要落实保障措施,提高乡镇承接能力。

(三)配套衔接、动态调整。乡镇职责准入制度要与县乡权责清单相互衔接,实行乡镇权责清单动态管理。

三、工作机制

建立乡镇职责准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县委组织部、县委政法委、县委编办、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数据资源局等相关部门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县委编办为联席会议牵头责任单位。

四、准入程序

(一)申请。县直部门、乡镇均可作为申请主体,对要求下放的工作职责,在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以书面形式向县联席会议提出申请。申请中应明确下放工作职责名称、法定依据、权责内容、职责边界以及职责下放后的运行机制、制度保障、人员安排、办事流程等内容。

(二)审核。县联席会议按规定对申请下放的工作职责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准入。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同意,明确下放乡镇工作职责后,要同时做好备案、评估以及“三定”规定修订等工作,同步落实人员、经费、场地以及培训等各项保障,确保人财物与职责对等下放,让乡镇“接得住、用得好、有实效”。

(四)调整。对下放乡镇的工作职责,实行动态管理。对下放的行政权力事项,应列入乡镇权责清单;对下放后因法律法规调整或机构改革等原因无法履行的工作职责,参照准入程序及时调整和取消。

五、相关工作要求

需由乡镇配合、协助完成的工作任务,主要责任由县级部门承担。县直部门下放工作职责,要充分兼顾乡镇承接能力,充分听取和尊重乡镇意见,不得硬性指派;不得要求乡镇成立相应机构、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职人员等;对乡镇承担下放工作职责的考评,按县统一规定和部署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