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3275645/202506-00012 信息分类: 互动回应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5-06-17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互动回应】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给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吗?

作者:祁门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5-06-17 10:11 信息来源: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来电人提问:用人单位试用期不给工资属于违法行为吗?

您好!您咨询的问题,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答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如您在试用期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支付给您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