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负责同志解读:2024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政策解读
一、2024年度缴费基数上下限背景
2019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国办发〔2019〕13号),决定自2019年5月1日起,各省以本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自2019年5月以来,我省按照国家规定,根据统计部门公布的有关数据确定当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2024年,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2023年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有关数据,加权计算2023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并以此确定我省2024年社保缴费基数上下限标准。
二、缴费基数上下限及执行时间
我省2023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7044.38元/月,以此核定2024年全省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基数上限为21133元/月,下限为4227元/月。
执行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三、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单位及其员工缴费结算方式
缴费基数上下限公布后,参保单位及其职工因基数调整产生的补差部分,可在2024年年底前分次或一次性结算到位,期间不加收滞纳金和利息。已离职人员经本人和原参保单位申请可调整2024年缴费基数。
四、灵活就业人员选择缴费档次和缴费方式
国家规定,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以在本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2024年,我省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在4227元和21133元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按照不同缴费基数,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2024年月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其中8%记入个人账户)如下:
计算标准 |
月缴费基数 (不保留小数) |
月缴费金额(元) |
社平工资60% |
4227 |
845.4 |
社平工资80% |
5636 |
1127.2 |
社平工资100% |
7044 |
1408.8 |
社平工资150% |
10567 |
2113.4 |
社平工资200% |
14089 |
2817.8 |
社平工资250% |
17611 |
3522.2 |
社平工资300% |
21133 |
4226.6 |
选择缴费基数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可按月、按季、按半年、按年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统一以缴费基数下限为基数。
下一步,我们将提高经办服务质效,通过广泛发布公告、精准短信推送等方式告知参保单位及职工(含已离职人员),准确核定缴费基数差额,如实记录缴费信息,维护参保人员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