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553275645/202407-00002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监察、就业、创业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 2024-07-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文字解读】《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政策解读

作者:祁门县人社局 发布时间:2024-07-02 09:13 信息来源: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阅读次数:


202438日,县政府印发了《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祁政〔202411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08年,县政府根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出台了《祁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祁政〔200844号)实施了以县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2023年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

二、起草过程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分别于2023年11月22日、2023年12月5日2024年2月21日、2024年2月29日多次召开相关部门座谈会形成初稿。2024年3月1日召开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法律顾问、各个乡镇及县有关单位等相关人士座谈会和专题会。参考周边区县政策,并广泛征求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政策(送审稿)》。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按程序报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内容

《政策》共有五个方面,包括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补贴范围和对象、补贴办法、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新老政策衔接、相关要求等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202411日起,在祁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后,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以家庭为单位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在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征地被依法批准后,被纳入缴费补贴的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暂不享受缴费补贴,待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后,可享受缴费补贴。

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依据土地被依法征收时祁门县地区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

县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缴费补贴按参保情况分15年或一次性补贴给个人,对已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发放给个人;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处于缴费期的,凭缴费凭证逐年发放给个人。对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个人正常缴费的基础上给予缴费补贴,分15年逐年计入个人账户,已领取待遇或领取待遇时有余额的一次性计入个人账户。

(三)社会保障费用筹集与管理

被征地保障资金筹集标准为征收的农民集体所有土地1.8万元/亩筹集,坚持先保后征原则,计入征地成本,列入工程概算。筹集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保障对象缴费补贴和本通知执行前的被征地农民保障对象待遇的支付。被征地保障资金筹集标准,根据平均土地区片综合地价变动、社会保障费用需求等情况适时调整。

(四)做好新老政策衔接

按照“老人老办法”的原则,对202411日前已经确定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原则上继续按《祁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祁政〔200844号规定进行保障

(五)相关要求

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稳步实施,积极稳妥推动政策落地落实。

四、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寿松;政策咨询电话:0559-452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