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解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主要政策解读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人员范围。
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间(2014年10月1日)划分为三类人员。
1.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人员,即“老人”。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包括:一是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人员补贴。其中,计发基本退休费包括教护人员基本工资提高10%部分、警衔津贴、海关津贴;计发基本退休费的比例包括按规定提高的计发比例。二是退休后按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退休人员补贴、基本养老金。三是国家或省统一规定的教龄津贴、护龄津贴、特级教师津贴。
2.2014年10月1日后参加的工作的人员,即“新人”。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包括:一是退休时初次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二是退休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3.2014年10月1日前参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员,即“中人”。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包括:一是退休时初次核定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二是退休后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增加的基本养老金。
(二)基本养老金主要计发政策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即:基础养老金=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2 ×缴费年限×1%
例:2018年退休,2017年全省社平工资为5660元/月,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为1.5,缴费年限35年,则基础养老金=5660×(1+1.5)÷2 ×35×1%=2476.25元。
(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由统计部门每年统一公布。
(2)缴费年限:
实际缴费年限。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建立个人账户后,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
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是指工作人员在2014年10月1日前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参加革命工作年限,即连续工龄。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前曾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改革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工作人员,其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应予确认,不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并与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后的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例:某同志1980年1月在企业正式参加工作,1996年1月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2005年1月调入机关事业单位工作,2015年1月退休。则该同志实际缴费年限为1996年1月至2004年12月、2014年10月至2014年12月两部分之和。视同缴费年限为1980年1月1995年12月、2005年1月至2014年9月两部分之和。
2.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缴费指数是衡量缴费水平,是计算基本养老金的重要指标。
(1)实际缴费指数。参保人员每年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后,形成了当年的实际缴费指数,即本人当年缴费工资基数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
例:2018年度,参保人员月缴费工资基数为7883元,实际缴费指数=7883 ÷5660(2017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3928。
(2)实际平均缴费指数。
实际平均缴费指数=(Xn/Cn-1+Xn-1/Cn-2+…+X2016/C2015+X2015/C2014+X2014/C2013) /N实缴
Xn、Xn-1…X2014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至2014年相应年度本人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Cn-1、Cn-2…C2013为参保人员退休上一年至2013年相应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N实缴为参保人员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即:实际平均缴费指数=(退休当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退休前1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退休前1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退休前第2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2014年各月缴费工资基数之和/2013年当地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实际缴费年限。
(3)视同缴费指数。与机关事业单位职务职级(技术等级)和工作年限相对应。工作人员退休时,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确定视同缴费指数。全省使用同一套视同缴费指数表。
(4)“中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实际平均缴费指数×实际缴费年限)÷缴费年限。
3.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退休时本人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例:某同志60周岁退休,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25000元,个人账户养老金=25000/139=179.86元。
(1)计发月数。全国统一规定。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退休年龄 |
计发月数 |
40 |
233 |
56 |
164 |
41 |
230 |
57 |
158 |
42 |
226 |
58 |
152 |
43 |
223 |
59 |
145 |
44 |
220 |
60 |
139 |
45 |
216 |
61 |
132 |
46 |
212 |
62 |
125 |
47 |
207 |
63 |
117 |
48 |
204 |
64 |
109 |
49 |
199 |
65 |
101 |
50 |
195 |
66 |
93 |
51 |
190 |
67 |
84 |
52 |
185 |
68 |
75 |
53 |
180 |
69 |
65 |
54 |
175 |
70 |
56 |
55 |
170 |
|
|
(2)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完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
例:60岁退休,计发月数为139,即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发放11年7个月。之后,继续按照原个人账户养老金标准发放。
(3)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余额由法定继承人领取。
4.过渡性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视同缴费指数×视同缴费年限×过渡系数
过渡系数为1.3%,国家规定各省过渡系数,应与本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过渡系数保持一致,我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过渡性养老金计发系数为1.3%。
例:某同志2018年退休,2017年全省社平工资5660元/月,视同缴费年限35.2年,视同缴费指数为1.5837,则过渡性养老金=4101.81元。
5.“中人”过渡办法。
按照合理衔接、平稳过渡的原则,全国实行统一的过渡办法,对“中人”设立10年过渡期,过渡期内实行新老待遇计发办法对比,保底限高。
(1)当老办法高于新办法时,按老办法标准发放;
(2)当新办法高于老办法时,按老办法加上待遇差的一定比例发放:改革第一年(2014年10月—2015年12月)退休的,加发10%;改革第二年(2016年1月—2016年12月)退休的,加发20%;… …改革第十年(2024年1月—2024年9月)退休的,加发100%。
例:某同志2015年退休,按老办法计发退休待遇为5000元,假设按新办法计发为4000元,则按老办法进行保底,待遇水平仍为5000元;假设新办法计发为6000元,则对高出部分进行限制,因其是在第一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10%,最终执行待遇水平为5000+1000×10%=5100元。
(3)10年过渡期结束后,退休人员全部执行新办法。
(4)老办法计发办法。
A: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包括部分人员按规定上浮纳入基本工资基数的部分和国家统一的津贴补贴中按规定纳入原退休费计发基数的项目);
M: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不含提高的计发比例,工作年限(连续工龄)截止到本人退休前);
B: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
C:按照《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实施方案》(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
Gn-1:参考第n-1年在岗职工工资增长等因素确定的工资增长率,n ∈〔2015,N〕,且G2014=0;
N: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的退休年度,N ∈ 〔2015,2024〕。2014年10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其退休年度视同为2015年。
文字表述:过渡期内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2014年9月本人的基本工资标准×工作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对应的老办法计发比例+2014年9月工作人员本人的职务职级(技术职称)等对应的退休补贴标准+按照国办发〔2015〕3号文件规定相应增加的退休费标准)×(1+2014年工资增长率)×(1+2015年工资增长率)×(1+2016年工资增长率)……×(1+本人退休时上年度工资增长率)。
(5)过渡期内新办法计发办法
过渡期内新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职业年金待遇
职业年金待遇:与基本养老金一样,按月计发。可按本人退休时对应的计发月数计发,发完为止;也可以一次性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根据保险契约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
6.过渡期内职务升降人员待遇计发
为解决过渡期内职务升降人员待遇平稳衔接,根据国家政策,省人社厅出台《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升降且在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的通知》(皖人社秘〔2017〕55号)。
(1)适用范围。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职务职级(技术职称,下同)升降,以及按照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晋升职级,且在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过渡期内退休的工作人员,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工资正常晋级晋档的工作人员。
(2)计算办法。工作人员退休时先按文件规定计算出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即为Q),再按照本人2014年9月份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和升降后的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工资标准分别计算出A×M+B+C和A1×M1+B1+C1,得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升职的值为正,降职的值为负)。该差额在职务职级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连续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即为H),Q+H即为该同志退休时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职务职级变动两次及以上的工作人员,按照本人2014年9月份时的职务职级对应的工资标准和最后一次升降后的职务职级对应的2014年9月份的工资标准分别计算出A×M+B+C和A1×M1+B1+C1,得出两者之间的差额(升职的值为正,降职的值为负)。该差额在最后一次职务职级升降当年开始使用,从次年起连续计算增长率,形成累计待遇差(即为H),Q+H即为该同志退休时最终用于新老办法对比的老办法待遇计发标准。
2.按照《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1月15日安徽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四次修正)规定,可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工作人员,退休后按月发放补贴。
(二)发放标准。
1.一次性补贴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岗位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可提高的退休费比例×240。
2.按月发放补贴标准为:本人退休时职务级别(岗位薪级、岗位技术等级)对应2014年9月的基本工资标准×按《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提高的退休费比例。
(三)办理方式。
符合发放补贴条件的工作人员退休时,由所在单位申报,填写《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申领原提高退休费比例补贴审核表》,并附获奖证书、独生子女光荣证、人事档案等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工作单位负责发放。
(四)发放时间。
参保人员退休时发放。
(五)需要注意的问题。
1.按工作年限确定的退休费计发比例和提高的退休费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0%。按照文件享受一次性补贴提高后的比例已经达到100%的,不再享受按月发放补贴。
2.已经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支付对象的,不能享受上述政策。
3.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人员可享受上述政策,包括已经死亡的,基本养老金重新核定的同时,要同步核发一次性补贴或按月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