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乡邻和谐路—从一桶露天堆肥看基层司法如何破解"法理情"三重奏
近日,位于金字牌镇金陶社区上演了一出现代版“六尺巷”故事。社区居民陈先生为方便打理门前菜地,将盛装农家肥的塑料桶露天放置于田埂边。时值初夏多风季节,发酵产生的异味随风扩散至周边民居,引发了持续月余的邻里矛盾。
“晨起开窗就是刺鼻气味,晾晒的衣物都带着若有若无的异味。”住在隔壁的江女士向社区工作人员诉苦。据她描述,自三周前发现异味源后,已先后三次与陈先生协商,但对方坚持认为“在自家菜地施肥天经地义”。司法所干警实地走访发现,这块约20平米的菜地距离最近民居仅3.5米,露天存放的3个黑色塑料桶在近30℃气温下持续挥发氨气。
司法所长援引《民法典》294条解释:“不动产权利人排放有害物质,不得超出相邻方正常容忍限度。”且权利人行使权利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不得损害相邻方的合法权益。若因施肥行为严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受影响居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甚至索赔损失。
面对多方劝导,陈先生坦言:“原想着传统施肥更环保,没想到造成这么大影响。”次日便将堆积存的农家肥转移至百米外的闲置地块深埋处理,并订购了带密封盖的堆肥装置。
“如何既保留居民种菜传统,又维护居住环境。是下一步我们即将修改《社区居民公约》时所急需探讨的问题。”司法所长石新德表示。司法所将以此案例为蓝本,开展“民法典进菜园”系列普法活动,用乡土语言诠释相邻权法律边界。(金字牌司法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