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81/202201-00038 信息分类: 上级政策解读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公民,其他,DOC,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司法局 发布日期: 2022-01-13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安徽省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解读

发布时间:2022-01-13 16:20 信息来源:安徽省司法厅 阅读次数:

近日,安徽省司法厅印发了《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违规行为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诉处理办法》)。现对《投诉处理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背景

2018117日,省司法厅印发《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投诉查处程序的规定》(皖司发〔20182号,以下简称《程序规定》)。《程序规定》实施以来,对规范全省律师执业活动投诉处理起到了积极作用。由于《程序规定》确立了“对被投诉人的首次投诉原则上由被投诉人所属律师协会受理”的原则,在实践中,大量向司法行政机关的投诉被直接转交律师协会处理,使一些本应该受到行政处罚的违法违规行为被行业处分替代,甚至不了了之。这种将“律师协会挺在前面”的投诉处理机制,既与行政机关的履职原则不符(行政机关应当对收到投诉予以调查处理并回复投诉人),也在客观上造成对律师的监管失之于宽、失之于软,使一些违法违规的律所和律师不能得到纠正和惩处。因此,需要对现行的投诉处理机制予以调整。另外,目前的律师投诉处理工作还存在一些具体问题,如投诉转办、委托调查机制不够完善,投诉查处工作的年度总结报告和监督制度不够健全等等,有必要进一步细化程序、完善制度。鉴于对《程序规定》需作出较大修改,采取重新制订的方式,起草了《投诉处理办法》,并对《程序规定》作废止处理。

二、起草过程

参照《司法鉴定职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4号),起草了《投诉处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省司法厅向各市司法局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并邀请厅法律顾问和律师协会、律师事务所代表进行座谈论证,对合理化建议予以吸收,形成《投诉处理办法》,并通过合法性审查。

三、主要框架和内容

《投诉处理办法》包括总则、投诉受理、调查处理、监督、附则等五章,共三十五条。较原《程序规定》主要做了以下调整和完善。

(一)区分投诉与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第三条、第三十三条以是否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无利害关系为标准,对投诉与举报进行了区分,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即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结果,行政机关没有告知举报人的义务,举报人也不享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救济权利。这既符合人民法院对投诉处理结果不服行使救济权利的相关规定,也可以降低行政处理成本。

(二)强化行政机关受理职责。《投诉处理办法》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畅通投诉渠道,向社会公布投诉受理机构的通讯方式,指定专人负责投诉处理工作;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审查投诉材料,对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向投诉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对“律师协会挺在前面”的现行投诉处理机制作出重大调整。

(三)明确投诉处理层级。综合考虑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管理力量和当事人反映,《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可以视情况交由设区的市级或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设区的市级以及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投诉的,一般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直接处理;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接到上级转办投诉的,不得再转交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处理,避免层层转交。

(四)细化不予受理情形。结合近年来投诉处理实践,《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四条明确了7种不予受理情形,针对没有基本事实依据、不属于违反律师管理规定、已经有权机关处理终结或者正在处理、依法应当由其他机关监管的投诉事项等,明确不予受理。

(五)明晰投诉处理结果。《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三条按照查实与查否划分,列举5种处理结果。对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是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或者移送有处罚权的司法行政机关;二是应当由律师协会给予行业处分的,移交有关律师协会处理;三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的,对被投诉人进行教育。对投诉事项查证不实、缺乏事实证据或者无法查实的,对被投诉人不作处理。同时规定,被投诉人是中国共产党党员且其行为涉嫌违反党纪的,按照有关规定通报其所在的党组织。

另外,《投诉处理办法》还对投诉处理中止、终止的情形进行明确,细化了调查程序和监督举措等。总之,相比原《程序规定》,《投诉处理办法》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可操作性更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