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祁门县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关于承接落实省政府赋予乡镇部分县级审批执法权限工作的通知》(祁编办〔2023〕5号)要求,特制定《祁门县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祁门县民政局
2023年3月14日
祁门县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乡镇工作
实 施 方 案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推进基层职责权限法定化,坚持应放尽放、应接尽接、分类赋权的原则,进一步优化临时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实现审批和监管职能分离,进一步做好临时救助工作。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决定从2023年4月起将临时救助审批权限下放到乡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应救尽救,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救助及时
(二)坚持适度救助,既要尽力而为,又要量力而行。
(三)坚持公开公正,做到政策公开、过程透明、结果公正。
(四)坚持制度衔接,加强各项救助、保障制度的衔接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五)坚持资源统筹,促进政府救助、社会帮扶、家庭自救有机结合。
二、救助对象
具有本地户籍或在本县学习、工作、生活的人户分离的家庭和个人,有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因意外事件(事故)、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或遭遇其他特殊困难,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医疗、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低收入家庭及其他特殊困难家庭。原则上其家 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我县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家庭人均年收入在扣减认定的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后低于我县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我县有关规定。
三、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规定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二)承诺所提供的信息真实、完整;
(三)履行授权核对其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手续;
(四)积极配合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或个人不予临时救助:
(一)危害国家公共秩序、社会公共安全,以及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二)因打架斗殴、自残、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或个人生活困难的;
(三)家庭有就业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四)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具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生活困难的;
(五)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方式放弃应得财产或份额,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和其他合法资产及收入,导致生活困难的;
(六)拒绝经办机构调查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七)家庭子女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因选择就读私立学校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超过我县低保保障标准54倍的;
五、救助方式
(一)资金救助。临时救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支付到临时救助对象个人账户。对紧急衔接受灾人员救助政策等其他需要紧急实施临时救助的情形,也可以直接发放现金,但应由受领人及2名经办人员签字确认。
(二)实物救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提供临时住所或紧急救治等方式。除紧急情况外,采取实物发放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执行。
(三)转介服务。在实施临时救助后,仍不能解决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对需要社会帮扶的,及时向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转介。
六、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根据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刚性支出额度以及解困期限等因素,分类分档确定。原则上不超过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10倍。
(一)急难型救助对象:救助标准不低于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倍。救助对象为个人的一般给予实物救助或提供转介服务,实物救助标准以满足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为限。确有必要的,可发放临时救助金。
(二)支出型救助对象:
对重特大疾病患者家庭,可视相关医疗保险报销和医疗救助后个人自负费用给予救助,应按照个人自负费用的一定比例分类分档进行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10倍。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自付合规医疗费的10%救助;低保对象、脱贫户、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按自付合规医疗费扣除5000元后按10%救助;其他低收入家庭按自付合规医疗费扣除10000元后按10%救助;其他对象按自付合规医疗费扣除20000元后按10%救助。
对因子女教育费用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应结合教育费用支出情况给予救助,救助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我县低保月保障标准的2-6倍。子女教育费用是指全日制本科及以下的在校学生发生且由家庭自负(扣除各级政府各类救助补助、单位和个人捐赠)的学费、住宿费、交通费等刚性支出费用。
临时救助实行一事一救。申请人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对于因同一事由造成基本生活严重困难,持续时间较长的,应转介到其他社会救助。对因受持续性传染病疫情影响而提出的临时救助申请,经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一年内最多给予两次临时救助,且第二次救助金额不得超过首次。
对特殊困难对象,可采取“一事一议”、“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等方式及时实施救助。
七、救助程序
(一)申请受理
1、依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可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申请临时救助,应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乡镇人民政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材料的,乡镇人民政府可先行受理。
2、主动发现受理。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要及时主动核实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者个人提出救助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救助管理机构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应主动核查情况,对于其中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申请临时救助的对象应提交以下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临时救助申请书(内容包括:家庭收入及财产状况声明、家庭或个人遭遇困难情况说明等内容);
3、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授权书;
4、医疗部门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疗出院小结、 医疗费用发票、基本医疗保险、大病补充医疗保险以及医疗救助等报销凭证或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公安部门出具的火灾、交通事故证明;村(居)委会出具的溺水、雷击等情况证明;子女接受教育等凭证;
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必要申请材料。可以通过国家或地方政务服务平台查询获取的相关材料,不再要求重复提交。
非本地户籍人员申请临时救助的,需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供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的相关材料,或由申请地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向户籍地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查核申请人享受社会救助情况。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受理申请;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全的材料;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人明显不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应当场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二)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起2个工作日内,开展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召开社会救助联审联批会议并记录。对非本地户籍居民,户籍所在地区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配合做好有关审核工作。经核查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在其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居住地公示2天。无异议的,及时上报县民政局。
乡镇人民政府受委托或直接负责临时救助确认工作的,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含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时间、公示时间和财政拨付时间)。
(三)复核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组对乡镇已审批的临时救助对象按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复核。对复核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反馈乡镇人民政府,由乡镇人民政府及时作出整改。对于急难型困难对象的临时救助,乡镇人民政府应简化确认手续,采取直接受理申请、先行救助、补办手续等做法,为困难对象提供及时救助。
申请临时救助对象经济状况的核定计算,可参照申请低保对象有关规定执行。对低保对象和特困人员,重点核实其生活必需支出情况,可不再进行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调查。
(四)发放。临时救助金由县民政局直接拨付至申请对象社保卡账户。
八、监督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临时救助档案管理工作。对本辖区内困难家庭和个人进行登记备案、动态监测。同时建立困难群众走访联系制度,畅通救助渠道,对急难对象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救助。
(一)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需经会议研定,并上榜公示,救助情况按月报县民政局备案;
(二)县民政局将会同县财政局不定期对临时救助审批、确认情况开展督查,对存在以下几种情形的,收回临时救助金,并给与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交由县纪检监察部门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对不符合条件的对象实施救助的;
2、未按要求进行核查、公示和会议研定的;
3、救助对象的申请书、户口簿、身份证、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授权书及核对报告、入户调查、公示照片、审核审批表等材料不全的;
4、未按标准实施救助,以及未对备用金有计划使用的;
5、存在克扣、挤占、挪用临时救助金行为的。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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