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公安局跟班学习经费保障暂行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县公安局民警跟班学习期间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严格落实“政府过紧日子”要求,根据县财政局、县机关事务管理中心《关于规范我县差旅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收交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祁财行【2019】172号)文件精神,参照《祁门县体悟实训考核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第41号),结合县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保障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黄山市外跟班学习期间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补助费。
二、支出标准
(一)城市间交通费:跟班学习人员学习期间每月可从学习地往返祁门2次,产生的交通费按《祁门县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执行。确因工作需要增加返回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据实报销。
(二)市内交通费:市内交通费参照《祁门县体悟实训考核管理及经费保障工作专题会议纪要》标准执行,补贴按600元/人/月包干使用;跟班学习不满一个月的按20元/人/天包干。
(三)住宿费:住宿费用据实凭票报销。原则上不超过200元/人/天,且不享受住宿费差额奖励。如住宿费用超过200元/人/天,需报经分管财务局领导同意。
(四)生活补助费:在异地跟班学习人员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1500元。跟班学习不满一个月的按50元/人/天包干。
三、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与县局其他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四、本规定由警务保障室负责解释。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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