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祁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闭会期间第163号建议的答复
郑志斌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三次闭会期间提出的《关于加强城区广场露天卡拉OK、广场舞管理的建议》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超过噪音排放标准的社会生活噪声由地方人民政府部门指定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公安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处罚法》)第五十八条,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公安机关将依据《处罚法》处罚。
二是祁门县公安局发布了倡议书并进行宣传,倡议露天卡拉OK、广场舞爱好者遵守国家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相关环境保护条例,多个团队在同一场地或同一区域开展活动的,友好协商控制音量,锻炼时间一般应在上午6时之后,晚间10时之前,倡议开展广场舞活动场地尽量选择远离居民住宅和学校集中区域、不占用公共道路、不影响交通或妨碍他人正常通行。
三是祁门县公安局根据露天卡拉OK、广场舞日常时段开展日常巡查对违反相关规定苗头的给与及时制止和劝阻,消除对居民生活造成的不良影响。
感谢您对祁门县城市人居环境工作的关心支持,希望在今后工作中多提宝贵意见,继续给我们更多帮助和支持。
办复类别:A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联系人:祁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汪陆鹏
联系电话:4512477
2023年6月26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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