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公安局关于公布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2022年版)的通告
根据《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祁门县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和县级权责清单县乡两级公共服务清单县级行政权力中介服务清单(2022年版)的通知》(祁政〔2022〕40号)精神,现将我单位公共服务清单、服务指南(2022年版)予以公布,欢迎社会监督(电话:0559-4512334)。
附件:1.祁门县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2.祁门县公安局服务指南(2022年版)
祁门县公安局
2022年11月30日
附件1:
祁门县公安局公共服务清单(2022年版)
序号 |
事项名称 |
办 理 依 据 |
实施机构 |
是否是政务服务事项 |
1 |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 |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各户籍派出所 |
是 |
2 |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各户籍派出所 |
是 |
3 |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 |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各户籍派出所 |
是 |
4 |
居住证补(换)发 |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各户籍派出所 |
是 |
5 |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是 |
6 |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 |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犯罪嫌疑人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当面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
祁门县看守所 |
是 |
7 |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是 |
8 |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 |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是 |
9 |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 |
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
是 |
10 |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 |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
是 |
11 |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祁门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是 |
12 |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祁门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是 |
13 |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 |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
祁门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
是 |
14 |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15 |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16 |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17 |
机动车号牌补领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18 |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 |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七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19 |
“110”电话报警受理 |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
祁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
是 |
20 |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21 |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22 |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 |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23 |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
便民服务事项。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24 |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25 |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是 |
26 |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 |
1.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普及正确使用110的知识,开展日常安全防范提示,宣传110接处警工作先进事迹。每年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集中组织开展110宣传活动。 |
祁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
否 |
27 |
“六一”打拐日宣传 |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否 |
28 |
“反电诈”宣传 |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
否 |
29 |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 |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2016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公经侦〔2016〕177号):全文。 |
祁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
否 |
30 |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 |
便民服务事项。 |
祁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
否 |
31 |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 |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6〕96号):全文。 |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各派出所 |
否 |
32 |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 |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否 |
33 |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 |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车辆管理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车辆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窗口建设、业务办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值日警官、一次性告知、一窗式、延时服务、限时办结、免费导办等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限时办结制度,具体到时或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功能区和业务办理流程,真正落实一窗式服务要求。要积极推行交通管理自助服务机,减少窗口排队,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窗口要设置服务人员信息公示台卡,配置满意度评价器,将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办事大厅要配备打印机、复印机,凡是公安机关要求留存的打印、复印资料,一律免费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免费为群众提供无线互联网(Wi-Fi)上网服务。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否 |
34 |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 |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否 |
35 |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 |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2022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点》: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行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加强重点时段主题宣传和预警提示。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否 |
36 |
交通紧急疏导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否 |
37 |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 |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
祁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否 |
38 |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 |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各派出所 |
否 |
39 |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 |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
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 |
否 |
40 |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 |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
祁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
否 |
41 |
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 |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的规定。《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积极运用应急广播系统加强全省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21〕141号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电影局关于开展“皖美送影乡村行 交通安全进万村”主题活动的通知》(皖公交管〔2021〕195号)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否 |
42 |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否 |
43 |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 |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
祁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
是 |
44 |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否 |
45 |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 |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
否 |
46 |
成年人变更姓名 |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四条 〔姓名变更基本原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各户籍派出所 |
否 |
47 |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 |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
否 |
48 |
门(楼)牌编号服务 |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 |
祁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
是 |
49 |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 |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
祁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
否 |
附件2:
祁门县公安局服务指南(2022年版)
1. 居民身份证申办进度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业群众实际需要,已常态化开展。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各户籍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已办理居民身份证
五、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号码或居民身份证受理号。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皖警便民e网通进行申请查询。
2.办结:查询结果之后,反馈结果信息,事项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0559—4515960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2. 自主选择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在全省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到户服务的通知》(皖公治安〔2009〕396号):经研究决定在全省正式开通居民身份证速递直投到户服务。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各户籍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无需任何条件。
五、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办理申请单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对于群众办理居民身份证后,自愿办理邮政速递直投到户服务的当场进行受理。
2.办结:省厅制证中心制证后,邮政部门速递直投到户。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0559—4515960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3. 居民身份证换(补)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主席令第4号)第十一条: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应当申请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未满十六周岁公民的居民身份证有前款情形的,可以申请换领、换发或者补领新证。公民办理常住户口迁移手续时,公安机关应当在居民身份证的机读项目中记载公民常住户口所在地住址变动的情况,并告知本人。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各户籍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
五、申请材料
到期身份证或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派出所户籍窗口申请;
2.受理:派出所户籍窗口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制证。
4.送达:到证后发放给申请人。
七、收费标准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发改价格【2003】2322号,省物价局、财政厅皖价费【2004】346号,换领20元/证,补领40元/证。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0559—4515960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4. 居住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居住证暂行条例》第十一条:居住证损坏难以辨认或者丢失的,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居住证持有人应当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换领、补领手续。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五、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到辖区派出所申请;
2.受理:确认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3.审查:县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予以调查审核;
4.办结:情况属实予以办理。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0559—4515960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5. 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安徽公安网刑事案件状态查询服务平台,根据每个刑事案件报案人预留的手机号码,自动向报案人发送短信。(您报的案件已立为刑事案件,你可登录安徽公安网,查询案件的办理状态,查询码为……)。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登录安徽公安网;
2.输入查询码,姓名,身份证号码提交查询;
3.查询结果之后,反馈结果信息,事项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0559—4512466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6. 看守所关押的已决犯家属会见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看守所留所执行刑罚罪犯管理办法》第三章第二节第四十五条:当面会见:罪犯可以与其亲属或者监护人每月会见一至二次,每次不超过一小时。每次前来会见罪犯的人员不超过三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会见时间,增加会见人数,或者其亲属、监护人以外的人要求会见的,应当经看守所领导批准。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看守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已决犯家属。
五、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在押已决犯家属在法定会见日持本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到看守所申请会见;
2、审查:看守所收押岗民警对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进行验证,并确定申请人与在押人员关系;
3、决定:看守所收押岗民警对申请人验证后指引申请人到家属会见室并将在押人员带至家属会见室进行会见;
4、办结:会见完毕,看守所收押岗民警将在押人员进行检查后带回监室。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看守所: 0559—4510749
7.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经营单位销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时,应当查验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对委托代购的,还应当查验购买人持有的委托文书。委托文书应当载明委托人与被委托人双方情况、委托购买的品种、数量等事项。经营单位在查验无误、留存前两款规定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后,方可出售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发现可疑情况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经营单位在查验购买方提供的许可证和身份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经营单位。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有核查需求,申请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接受经营单位对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方提供的购买许可证和身份证明真实性的协助核查申请。
2.审查:公安机关对购买方的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进行依法核查。
3.决定:经核查后,确定购买许可证和经办人身份的真实性。
4.办结:书面告知经营单位核查结果。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0559—4512466
8.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协助核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公安部令第87号 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承运人接受货主委托运输,对应当凭证运输的,应当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并查验所运货物与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载明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等情况是否相符;不相符的,不得承运。承运人查验货主提供的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时,对不能确定其真实性的,可以请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协助核查。公安机关应当当场予以核查,对于不能当场核实的,应当于三日内将核查结果告知承运人。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有核查需求,申请材料齐全。
五、申请材料
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
六、服务流程
1.受理: 接受对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真实性的协助核查申请。
2.审查:公安机关对提交的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依法核查。
3.决定:经核查后,确定易制毒化学品运输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的真实性。
4.办结:书面告知申请人核查结果。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0559—4512466
9. 出入境证件办理进度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常态化开展的工作。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最近一个月内,在我省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出入境证件的公民。
五、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登录安徽政务服务网/皖警便民e网通进行申请查询。
2.办结:查询结果之后,反馈结果信息,事项当场办结。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0559—4518727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10. 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往来港澳通行证、签注签发规范>的通知》(公境传〔2014〕643号)第二项: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在受理接待大厅专设服务窗口或者自助设备供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持有人查询本人签注的剩余有效次数。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持有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且完好无损坏。
五、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当事人提出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剩余签注次数查询的申请;
2.办结:出入境管理部门查询并告知查询结果。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0559—4518727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11. 公安机关备案号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已完成公安机关备案。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公共查询模块,输入公安机关备案号,即时反馈查询结果。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 0559—4513451
12. 公安备案网站域名可信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公共查询模块,输入公安机关备案网站域名,即时反馈查询结果。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 0559—4513451
13. 公安备案网站可信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利民、服务群众承诺事项。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网安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已完成公安机关备案。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登录全国公安机关互联网安全管理服务平台(www.beian.gov.cn)公共查询模块,输入公安机关备案网站,即时反馈查询结果。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网络安全管理大队: 0559—4513451
14.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补领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二条: 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损毁的登记证书、行驶证,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换发登记证书、行驶证。 补领、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的,原机动车登记证书、行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登记证书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身份证明,属于补领机动车登记证书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
行驶证遗失损坏。
五、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牌证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办理补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查验岗查验机动车。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还应当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符合规定的,在机动车查验记录表上签字并内部传递至登记审核岗。
(二)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属于补领登记证书的,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属于申领登记证书的,在受理凭证上签注领取时间,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调阅档案,比对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和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三)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办理换领登记证书的业务流程和具体事项为:
(一)登记审核岗审查《机动车牌证申请表》、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录入相关信息,向机动车所有人出具受理凭证。收回原登记证书;对不属于登记证书签注满后申请换发的,销毁原登记证书;制作登记证书交机动车所有人。
(二)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七、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10元/本。机动车行驶证补领换发10元/本。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15.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记载的机动车驾驶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二)机动车驾驶证损毁无法辨认的。
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属于第一款第一项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身份证明号码变更的,还应当提交相关变更证明。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损毁人员。
五、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材料,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核通过的当场予以换发,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送达:驾驶证送至当事人手中或通过邮政速递送至当事人手中;
3.办结:档案管理岗核对业务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七、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驾驶证损毁换发10元/本。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16.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补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九条:机动车驾驶证遗失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补发。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符合规定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一日内补发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补领机动车驾驶证后,原机动车驾驶证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机动车驾驶证被依法扣押、扣留或者暂扣期间,机动车驾驶人不得申请补发。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驾驶证遗失人员。
五、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核通过的当场予以补证,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送达:证件送至当事人手中或通过邮政寄递;
3.归档:档案管理岗核对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七、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驾驶证遗失换发10元/本。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17. 机动车号牌补领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一条:机动车号牌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换领。申请时,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身份证明。
车辆管理所应当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未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号牌,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补发、换发号牌,原机动车号牌号码不变。补发、换发号牌期间,申请人可以申领有效期不超过十五日的临时行驶车号牌。 补领、换领机动车号牌的,原机动车号牌作废,不得继续使用。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号牌遗失损坏。
五、申请材料
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车辆管理所窗口办理机动车号牌补领换发业务,窗口受理后当场审核及办理;
2.送达:办件送至当事人手中;
3.办结:档案管理岗核对上述实物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比对实物档案与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按顺序装订、归档。
七、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机动车号牌100元/副。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18.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丢失或者损毁补(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五十七条: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机动车所有人需要补领、换领的,可以持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或者行驶证向车辆管理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有效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补发或者换发。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灭失、丢失或者损毁的机动车所有人。
五、申请材料
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车辆管理所窗口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补领换发业务,窗口受理后当场审核及办理;
2.送达:办件送至当事人手中;
3.办结:档案管理岗核对上述实物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比对实物档案与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按顺序装订、归档。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19. “110”电话报警受理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四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群众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不法侵害时或其他紧急求助拨打110报警。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0559—4512334
20. 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提供未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证明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具有驾驶人从业资格证和驾驶证的自然人。
五、申请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驾驶员向车管所申请出具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证明。
2.审核:车管所查询相关业务系统;
3.送达:向驾驶员出具三年期机动车驾驶人安全驾驶信用情况证明。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21. 机动车驾驶证转入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四条: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机动车驾驶证、体检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驾驶员向迁入地车管所申请换证。
2.审核:车管所审核提交的材料,符合条件的予以换发驾驶证;
3.送达:向驾驶员送达驾驶证或邮政寄递。
七、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驾驶证换发10元/本。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22. 查询拖移机动车情况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违法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公开拖移机动车查询电话,并通过设置拖移机动车专用标志牌明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告知当事人。当事人可以通过电话查询接受处理的地点、期限和被拖移机动车的停放地点。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被拖移机动车所有者。
五、申请材料
机动车行驶证
六、服务流程
机动车所有人通过交通管理部门公开的查询电话查询被拖移的机动车。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559—4521086
23. 免检车辆领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服务事项。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免检车辆。
五、申请材料
机动车行驶证、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点击该事项向车管所申请办理,填写车辆相关信息,民警通过安徽政务服务网核验保险数据后,工作人员在内网系统中进行登记打印,并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根据申请人意愿发放到或者快递至个人。
线下办理:
1.受理:申请人携带规定材料向车辆管理所窗口办理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业务,窗口受理检验机动车后当场审核及办理;
2.送达:办件送至当事人手中;
3.办结:档案管理岗核对上述实物档案资料是否齐全,比对实物档案与计算机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按顺序装订、归档。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24. 机动车驾驶证非损毁、遗失换发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六十二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驾驶证;在机动车驾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期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人应当于机动车驾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第六十四条 机动车驾驶人户籍迁出原车辆管理所管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机动车驾驶人在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管辖区以外居住的,可以向居住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并申报身体条件情况。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非损毁、遗失换发驾驶证人员。
五、申请材料
身份证、驾驶证、体检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受理申请材料,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审核通过的当场予以换发,制作并核发机动车驾驶证;
2.送达:驾驶证送至当事人手中或通过邮政速递送至当事人手中;
3.办结:档案管理岗核对业务登记系统的信息,整理资料,装订,归档。
七、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驾驶证换发10元/本。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25. 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事故证据查询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公交管﹝2018﹞149号)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后,要求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明确查阅、复制、摘录的具体内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以及应证人要求保密的内容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安排其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以复制证据材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当事人复制的材料上注明复制时间,并加盖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五、申请材料
申请书、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受理:交通事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向交通警察大队提交书面申请查阅道路交通事故证据材料;
2.送达:民警核查材料符合规定后安排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指定地点按照规定查阅复制证据材料,并将证据材料送达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26. 开展“110”宣传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1.公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2021年修订)》第六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各类媒体平台,宣传普及正确使用110的知识,开展日常安全防范提示,宣传110接处警工作先进事迹。每年1月10日“中国人民警察节”集中组织开展110宣传活动。
2.部门开展的常态化工作,且为群众认可。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通过摆设展台、开展警营开放日、微博、微信、政府网站等开展110接处警宣传活动。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0559—4512334
27. “六一”打拐日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六一儿童节”期间组织开展反拐宣传活动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517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精心设计各类涉及打拐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发动各部门力量参与,积极组织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氛围。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0559—4512466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28. “反电诈”宣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启用新电信诈骗案件侦办平台并尽快开展相关工作的通知》(皖公刑侦〔2016〕211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为了全面提升群众防范意识,有效遏制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增强全社会对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避免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人民群众财产损失。按照国务院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活动期间,通过现场会、新闻发布会、新闻媒体等形式,组织开展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宣传周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防范意识,识假防骗能力进一步提升,参与打击和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打击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战果得以充分展现,进一步和谐警民关系。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1.以“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为主题,编写简明扼要、切中要害、朗朗上口的防骗口诀、短信,制作宣传手册、卡通宣传片,录制电视教育短片等,通过揭露作案手段和诈骗话术,解析案例,以案说法,教授防骗措施等,在宣传周期间集中对外发布。
2.以联席会议办公室名义,组织各成员单位共同参与,充分利用本行业优势和便利,针对本地区、本行业高发多发的电信诈骗规律特点,开展全民宣传防范活动,营造良好的防骗反骗氛围,力争做到人人有防骗意识、事事有防骗措施。宣传、广电、网信等部门要组织电视台、报纸和网络等开展形式多样的防诈骗宣传。电信运营商和金融机构要针对用户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以及群发短信提醒等多种方式发布防诈骗提示。
3.要在车站、码头、超市、公园、集贸市场、商业步行街、银行网点、电信营业厅等人流密集区和社区小区,设置宣传展板、发放宣传材料,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讲解,提高群众的防骗意识,做到不留死角、不留盲区。
4.要主动运用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新兴网络媒体开展跟踪报道、深度报道,体现公安机关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措施成效,揭露犯罪手法和危害,滚动播出公益广告和电视教育短片,确保人人皆知、家喻户晓。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0559—4512466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29. 开展“5.15”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印发安徽省公安机关2016年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方案的通知》(皖公经侦〔2016〕177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为了增强全社会对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的责任意识,调动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以最大限度地减少经济犯罪案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经济犯罪造成的危害。按照公安部统一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活动期间,通过现场会、新闻媒体等形式,组织开展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日活动,使广大人民群众增强经济犯罪的防范意识,识假防骗能力进一步提升,参与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进一步提高,打击经济犯罪的战果得以充分展现,经侦和谐警民关系进一步密切。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选择宣传活动地点。各级经侦部门,特别是市(地)级经侦支队、县级经侦大队,着眼于提高宣传覆盖率、扩大宣传效果,选择广场、车站、商业机构等人流密集场所开展宣传。
印制宣传资料。省厅经侦总队结合当前本地经济犯罪活动,特别是本地常见、突出经济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表现形式、典型案例、防范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等内容,制作宣传资料,制作宣传手册、宣传扑克等,向广大群众发放。
制作宣传展板。根据所确定的宣传活动地点位置、场地等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设计、制作宣传展板。有条件的地方,还可以设立展柜、展台,展示经侦部门所缴获的实物。
开展法律咨询。在活动现场,设立咨询、受理举报经济犯罪宣传台,认真开展法律咨询工作,受理群众举报,广辟案件来源,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防范和打击经济犯罪工作。
拓展网上平台。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专门的集中宣传活动网页,集中发布网上预警提示、开展网络在线访谈、进行网上在线答疑、受理网上举报投诉等等。
争取媒体参与。充分发挥报纸、电视、网络、移动通讯等媒体的优势,同步召开新闻发布会或通气会等,为集中宣传活动造势,形成打击和防范经济犯罪宣传的强大声势。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0559—4526390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30. 经济犯罪预警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便民服务事项。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对企业、党委政府建言献策,堵塞各类风险漏洞;对群众进一步加强防范各类经济犯罪的能力,防止上当受骗。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收集、整编情报信息,发布风险预警,为党委政府等单位建言献策,堵塞风险漏洞,各大主流媒体上宣传报道,揭露常见经济犯罪手法及风险,加强群众防范各类经济犯罪的能力。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经侦大队: 0559—4526390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31. 开展禁毒集中宣传月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禁毒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禁毒宣传教育工作的通知》(皖禁毒办〔2016〕96号):全文。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毒品知识传播,禁毒预防教育宣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开展禁毒宣传进社区、学校、单位、场所、农村、进家庭活动,向广大人民群众发放各类宣传资料和毒品预防教育知识的宣传。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0559—4512466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32. 开展“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八、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二十一)建立交通安全宣传教育长效机制。设立“全国交通安全日”,充分发挥主管部门、汽车企业、行业协会、社区、学校和单位的宣传作用,广泛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全民的交通守法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提高全民交通法治意识、安全意识和公德意识,创造安全、畅通、文明、和谐的道路交通环境。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通过开展各类宣传活动,落实“七进”工作,大力倡导文明交通行为,摒弃交通陋习,抵制危险驾驶行为。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559—4521086
33. 免费复印车驾管业务资料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改进车辆管理窗口服务工作的通知》第一条:落实管理制度,完善服务设施。要按照公安部交管局《关于车辆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服务群众工作的意见》要求,在窗口建设、业务办理过程中,认真落实值日警官、一次性告知、一窗式、延时服务、限时办结、免费导办等制度,结合本地实际,细化限时办结制度,具体到时或分,并向社会公开承诺。要按照公安部《公安机关窗口单位服务规定》、《车辆管理所正规化建设标准》要求,合理设置岗位、功能区和业务办理流程,真正落实一窗式服务要求。要积极推行交通管理自助服务机,减少窗口排队,提高工作效率。服务窗口要设置服务人员信息公示台卡,配置满意度评价器,将群众评价结果纳入工作考核。办事大厅要配备打印机、复印机,凡是公安机关要求留存的打印、复印资料,一律免费提供服务。有条件的地方要免费为群众提供无线互联网(Wi-Fi)上网服务。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车辆管理所导办台办理。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34.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公告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十六条: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的设置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合理的原则,设置的地点应当有明确规范相应交通行为的交通信号,固定式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地点应当向社会公布。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检定合格,投入使用前。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竣工验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在投入使用前,通过本地报刊、媒体、论坛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559—4521086
35. 道路交通安全信息发布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公安部交管局《2022年公安交通管理工作要点》:深入推进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升行动,持续开展“五大曝光行动”,加强重点时段主题宣传和预警提示。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节假日出行高峰时节。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由交警大队通过交管官方微信、微博、政府网站论坛等媒体发布辖区内交通路况信息,提醒交通参与者提前选择好节日期间出行方式和时间以及行车安全注意事项。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559—4521086
36. 交通紧急疏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发现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
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交通管理大队: 0559—4521086
37. 开展日常中小学、幼儿园“法制教育课”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司法行政等部门以及高等学校协商,选聘优秀的法律工作者担任学校的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兼职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应当协助学校检查落实安全制度和安全事故处理、定期对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等,其工作成果纳入派出单位的工作考核内容。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中小学、幼儿园在校师生。
四、服务条件
由各中、小学幼儿园与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沟通协商定期开展“法制教育课”宣讲。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根据双发商定讲课时间与讲课内容法制副校长或者法制辅导员精心准备,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法制教育课”宣讲。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38. 开展“6.26”国际禁毒日宣传活动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禁毒工作的意见》第七条:营造禁毒浓厚氛围。广泛发动人民群众和社会力量,充分利用“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大力开展形式多样的“全民禁毒宣传月”活动。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面对社会各界群众及组织。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精心设计群众性禁毒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发动各部门力量参与,积极组织各类媒体宣传报道,努力营造全民参与禁毒的良好氛围。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 0559—4512466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39. 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第五条: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受法律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
三、服务对象
新闻记者。
四、服务条件
新闻记者持新闻记者证依法从事新闻采访活动。
五、申请材料
新闻记者证
六、服务流程
1. 记者本人凭申请材料向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提出申请。
2.受理民警对申请材料、申请人身份进行审核、登记,对合法有效的,视情留存申请人的相关证件复印件,并根据申请的采访对象和内容报科室主管领导或上级领导审批。
3.对适宜对外报道的警务工作内容,安排有关单位和人员接受采访报道;对不适宜对外报道的内容,向申请人说明理由,谢绝采访。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政工监督室: 0559—4512234
40. 企业治安保卫制度工作指导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第十六条: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企事业单位。
四、服务条件
指导单位须为党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指导企事业单位根据具体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并督促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民警每月不得少于1次上门检查指导工作。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0559—4512477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41. 开展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教工作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交通安全意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的规定。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关于积极运用应急广播系统加强全省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工作的通知》(皖公交管〔2021〕141号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电影局关于开展“皖美送影乡村行 交通安全进万村”主题活动的通知》(皖公交管〔2021〕195号)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深入宣传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意义、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知识。坚持正面引导与警示教育相结合,积极开展交通安全宣传“六进”活动,大力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的好做法、好经验,曝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形势变化,有针对性地确定阶段性宣传重点开展宣传,在全社会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交通管理大队: 0559—4521086
42. 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条: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前款情形,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应当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现道路出现坍塌、坑漕、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设置警示标志的,及时采取安全措施,疏导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0559—4521086
43. 帮助联系开锁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关于规范开锁经营单位经营行为加强开锁行业管理的通知》(公通字〔2007〕17号):强化服务意识,严格公正执法。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执法为民的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对公民提出的帮助联系开锁服务的请求,要热情帮助,协调解决。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无
六、服务流程
申请人拨打110后,一般情形下,110告知申请人拨打114,114查询台提供开锁电话,申请人自行联系开锁公司;涉及公共安全和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形下,110指令民警和消防到达现场解决相关问题。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指挥中心: 0559—4512334
44. 机动车驾驶人满分学习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满分为12分。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达到12分的,应当按规定参加学习、考试。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公安部第163号令)第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 第三条 记分周期为十二个月,满分为12分。记分周期自机动车驾驶人初次领取机动车驾驶证之日起连续计算,或者自初次取得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之日起累积计算。
第四条 记分达到满分的,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参加满分学习、考试。
第五条 在记分达到满分前,符合条件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减免部分记分。
第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开具强制措施凭证,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参加满分学习、考试。临时入境的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并送达满分教育通知书。
第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满12分的,应当参加为期七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应当参加为期三十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七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六十天。其中,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参加满分教育的次数每增加一次或者累积记分每增加12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的学习时间增加三十天,每次满分学习的天数最多一百二十天。
第十九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包括现场学习、网络学习和自主学习。网络学习应当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学习教育平台进行。机动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五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二天。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人参加现场学习、网络学习的天数累计不得少于十天,其中,现场学习的天数不得少于五天。满分学习的剩余天数通过自主学习完成。机动车驾驶人单日连续参加现场学习超过三小时或者参加网络学习时间累计超过三小时的,按照一天计入累计学习天数。同日既参加现场学习又参加网络学习的,学习天数不累积计算。
第二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可以在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交通违法行为发生地、处理地参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并在学习地参加考试。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
五、申请材料
机动车驾驶证、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1.申请人到车辆管理所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
2.车辆管理所对申请人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
3.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45. 机动车驾驶人降低准驾车型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62号):第二条本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直辖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驾驶证业务。
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可以办理本行政区域内除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场地驾驶技能、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驾驶证业务。具体业务范围和办理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十五条 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无轨电车和有轨电车。持有大型客车、重型牵引挂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其中属于持有重型牵引挂车驾驶证的,还可以保留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
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不得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轻型牵引挂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持有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持有驾驶证包含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的,应当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换领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或者小型自动挡汽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有前两款规定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换证业务。机动车驾驶人逾期未办理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第六十三条规定的证明、凭证。
机动车驾驶人自愿降低准驾车型的,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第六十七条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所持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的条件,但符合准予驾驶的其他准驾车型条件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降低准驾车型。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发生变化,不符合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或者具有第十五条规定情形之一,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应当在三十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注销。申请时应当确认申请信息,并提交机动车驾驶人的身份证明和机动车驾驶证。 机动车驾驶人身体条件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符合降低准驾车型的驾驶员。
五、申请材料
申请表、机动车驾驶证、居民身份证、体检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窗口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出具《受理回执》;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2.审查: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当场作出审查决定。审查过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当场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重新受理审查。
3.审批:审查通过转报审批。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加盖实施机关印章;此事项涉及缴费,需先完成缴费才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4.办结: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
5.送达:申请人按规定取证时间要求到指定窗口或邮递方式领取驾驶证。
七、收费标准
《安徽省物价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明确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皖价费[2013]72号):驾驶证换发10元/本。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 0559—4521087
46. 成年人变更姓名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户政管理工作规范》(皖公通字〔2021〕20号)第七十四条 〔姓名变更基本原则〕公民申请变更姓名、符合法律政策规定的,本人或者监护人应当凭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派出所调查核实后,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核批准后办理。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各户籍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失信人员和涉嫌重婚人员不予变更。
五、申请材料
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无违法犯罪证明、征信报告。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提供变更理由和相关证明材料;
2.审核: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开展调查核实,报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审核批准;
3.办理:经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批准后予以变更姓名;
4.送达:打印变更后户口本交申请人或邮寄送达。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0559—4515960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
47. 五年有效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补办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由持证人保存,有效期为五年。第三十条: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应当向当地的市、县公安机关报失;经调查属实的,可以允许重新申请领取相应的旅行证件,或者发给一次有效的出境通行证件。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中心。
三、服务对象
自然人。
四、服务条件
台湾居民在大陆遗失旅行证件。
五、申请材料
台湾居民户口簿、本人书面说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申请表。
六、服务流程
1.受理:申请人向国家移民管理局委托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相关信息;受理机构对符合申请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向申请人出具《受理申请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2.审核:对申请人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3.决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4.办结:审核批准的,签发证件;审核不予批准的,审批机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七、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内地公安机关办理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334号)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换发250元/证,补办500元/证。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0559—4518727
48. 门(楼)牌编号服务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在全省开展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意见的通知》(皖政办﹝2010﹞51号):
二、组织领导。(一)成立省门楼牌号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省成立由省公安厅牵头,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参加的省门楼牌号管理协调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协调解决门楼牌号管理和使用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建立部门信息共享和长效协同机制,推进全省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省公安厅治安总队。
三、工作要求。
(二)认真落实部门分工负责制。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任务重,情况复杂,涉及到千家万户和每个人,是一项社会工程。各地要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将任务分解到具体部门。各相关部门要把门楼牌号清理整顿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任务,各司其职,协调配合,集中力量,认真抓好地址信息采集、核对工作。公安部门要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所有地址信息进行全面采集、核对;对不具备条件设置正式地址的地方,也要设置临时地址,并录入“两个实有”管理信息系统。民政部门负责街路巷、小区等地名的规范统一,解决一地多名、重名、无名等问题,做好新建地区的系列命名和地名规划工作。门楼牌管理归属民政部门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要继续做好此项工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房地产开发项目名称的核定工作,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核定的规范名称进行销售,制作、安装门楼牌;要督促物业服务单位加强门楼牌的日常维护管理,并加强房屋权属管理特别是涉及房屋权属地址的登记管理。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治安大队。
三、服务对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四、服务条件
申请人为沿街单位(法人)或建筑实体产权所有人。
五、申请材料
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编制楼门牌号码书面申请、建筑物平面图资料、土地证
六、服务流程
由沿街单位(法人)或建筑实体产权所有人提出申请,提交社区居民委员会证明、编制楼门牌号码书面申请、建筑物平面图资料、土地证四项材料。办理人员核查材料原件,符合条件的予以编制门牌号。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0559—4512477
49. 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安徽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办法》(省政府令第271号)公安机关负责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办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与流动人口居住登记相关的服务工作。
第六条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二、承办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各派出所
三、服务对象
非本县户籍人口到本县居住的人员。
四、服务条件
无
五、申请材料
居民身份证
六、服务流程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15日内,凭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申报居住登记。
七、收费标准
免费
八:咨询方式
祁门县公安局祁山派出所: 0559—4512344
祁门县公安局金字牌派出所: 0559—4851426
祁门县公安局平里派出所: 0559—4591195
祁门县公安局小路口派出所: 0559—4575431
祁门县公安局闪里派出所: 0559—4608017
祁门县公安局历口派出所: 0559—4571229
祁门县公安局安凌派出所: 0559—4565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