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祁门县第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会期间第416号建议的答复
叶毕真代表:
您在县十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期间提出的《电动自行车雨棚不能一拆了之》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十八条规定:“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载物,应当遵守下列规定:自行车、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0.3米。”因此,电动车、摩托车私自加装雨篷(遮阳伞)的行为,违反了以上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危害后果
电动车、摩托车加装雨篷(遮阳伞)之后,虽然一定程度上防晒、防雨、甚至防风,但不知,这个雨篷(遮阳伞)的危害却远远大于那点微不足道的防护,会带来诸多危害。
一是装上雨篷(遮阳伞)后,整个车体面积大幅度扩大,加大了碰撞面积,提高了碰撞概率,尤其是拥挤和拐弯时,很容易剐蹭到周围的人和物;
二是破坏了原有的车辆稳定性,不利于安全骑行;
三是遮挡视线,风阻提高,扩大了盲区,尤其是起风时,不利于灵活操控,不利于规避事故,而且发生事故时,不利于跳车脱险。更关键的是,雨篷(遮阳伞)及其支架为金属结构,发生事故时容易给别人和自己带来二次伤害。
三、处罚依据
1、非机动车加装雨篷(遮阳伞)的违法行为属于擅自改变非机动车外形的行为,根据《道路安全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罚款5-50元,拆除雨篷(遮阳伞);
2、摩托车加装雨篷(遮阳伞)的违法行为属于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的行为,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罚款500以下或警告,责令恢复原状。
四、实际管理情况
我们在执勤执法过程中,一旦发现有违法私自加装雨蓬、遮阳伞等行为的,现场一律责令驾驶人、车主自行拆除,不予处罚。
办复类别:A
联系单位:祁门县公安局交管大队
联系电话:4521081
2022年12月10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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