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65/202111-00002 信息分类: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主题分类: 公安、安全、司法 发文日期: 2021-11-02
发布机构: 祁门县公安局 发布日期: 2021-11-02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发改价格[2019]914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

作者:祁门县公安局 发布时间:2021-11-02 14:41 信息来源:祁门县公安局 阅读次数:

发改价格[2019]914

 

工业和信息化部、移民局、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厅():

为进一步加大降费力度,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经研究,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71日起,降低无线电频率占用费、出入境证照类收费、商标注册收费等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对201971日前应交未交的上述行政事业性收费,补缴时应按原标准征收。

三、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附件: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19524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223-235MHz频段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收费标准。

降低223-235MHz频段电力等行业采用载波聚合的基站频率占用费标准,由按每频点(25kHz)每基站征收改为按每MHz每基站征收,即由现行800/频点/基站调整为1000/MHz/基站。

原窄带无线数据传输系统(每频点信道带宽25kHz)的收费标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800/频点/基站。

()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收费标准。

1.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在市(地、州)范围使用的,按照1.5万元/MHz/年。使用范围在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上的,按照150万元/MHz/年收取;使用范围在10个市(地、州)及以上的,按照15万元/MHz/年收取。

2.为鼓励新技术新业务的发展,对5905-5925MHz频段车联网直连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标准实行“头三年免收”的优惠政策,即自频率使用许可证发放之日起,第一至第三年(按财务年度计算,下同)免收无线电频率占用费;第四年及以后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频率占用费。

 ()卫星通信系统频率占用费收费标准。

1.调整网络化运营的对地静止轨道Ku频段(12.2-12.75GHz/14-14.5GHz)高通量卫星系统业务频率的频率占用费收费方式。根据其技术和运营特点,由原按照空间电台500/MHz/(发射)、地球站250/MHz/(发射)分别向卫星运营商和网内终端用户收取,改为根据卫星系统业务频率实际占用带宽,只向卫星运营商按照500/MHz/年标准收取,此频段内不再对网内终端用户收取频率占用费。

2.免收卫星业余业务频率占用费。

()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二、移民和出入境管理部门

()因私普通护照收费标准,由160/本降为120/本。

()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由80/张降为60/张。

()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三、知识产权部门

()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收费标准,由1000元降为500元。

()变更费收费标准,由250元降为150元。

()对提交网上申请并接受电子发文的商标业务,免收变更费,其他收费项目,包括受理商标注册费、补发商标注册证费、受理转让注册商标费、受理商标续展注册费、受理续展注册迟延费、受理商标评审费、出据商标证明费、受理集体商标注册费、受理证明商标注册费、商标异议费、撤销商标费、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费,按现行标准的90%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