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的决定

作者:祁门县科技经信局 发布时间:2023-01-11 09:48 信息来源:中国人大网 阅读次数:

2022年12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

    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作如下修改:删去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