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312-00040 信息分类: 证明事项清单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日期: 2023-12-0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发布时间:2023-12-06 08:42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阅读次数:

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证明事项保留清单

序号

证明

事项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

开具单位

设定的法定依据

是否实施告知承诺制

1

住所使用证明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

国土部门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2

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设立登记

国土部门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3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国土部门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4

变更后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分公司变更住所登记

国土部门等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5

住所使用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设立登记

国土部门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6

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营业单位设立登记

国土部门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7

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住所登记

国土部门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8

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营业单位变更住所登记

国土部门等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9

主要经营场所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

国土部门等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0

合伙企业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新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

国土部门等

《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11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国土部门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二十七条

12

企业住所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

国土部门等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

13

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

国土部门等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14

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

国土部门等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15

经营条件未发生变化的声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延续

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16

刊登的遗失声明

食品经营许可证补办

申请人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17

企业延续免实地核查承诺书(延续面实地核查企业提供)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化肥)

申请人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附件3

18

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广告发布变更登记

申请人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

19

场所使用证明

广告发布登记

申请人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

20

新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

国土部门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21

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

国土部门等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六条

22

住所使用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

国土部门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