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市场监管局行政处罚案件公示(祁门县平里镇车站小吃店)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行政相对人类别 | 行政相对人代码_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法事实 | 处罚依据 | 处罚类别 | 处罚内容 | 罚款金额(万元) |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处罚有效期 | 公示截止期 | 处罚机关 |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数据来源单位 |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当前状态 | 公示期限 | 地方编码 | 数据更新时间戳 | 公开状态 | 履行方式 | 处罚名称 |
| 祁门县平里镇车站小吃店 | 个体工商户 | 92******MA2ROTF42M | 方保林 | 祁市监处罚〔2025〕96号 | 当事人加工白馒头时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苏州孔雀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被抽检白馒头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未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其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在贮存设备上或者专门区域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规定,构成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不符合要求的违法行为。 |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使用专用设备或者在专门区域贮存食品添加剂,并在贮存设备上或者专门区域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的规定,应予处罚。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的规定。 | 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 罚款。 |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14元; 3.没收食品添加剂苏州孔雀甜蜜素(环己基氨基磺酸钠)960g; 4.罚款人民币5000元; |
0.500000 | 0.001400 | 2025/11/17 | 2028/11/17 | 2028/11/17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黄山市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11******092877386X | 1 | 三年 | ****** | 2025/11/17 | 公开 | 行政处罚 | 祁门县平里镇车站小吃店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不符合要求案 |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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