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511-00038 信息分类: 减税降税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11-1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减税降费回应】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11-11 09:4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祁门县税务局 阅读次数:

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解答:(一)“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以下简称制造业等4个行业)纳税人,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按季纳税的,第二季度,下同)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第六个月期末新增加留抵税额的60%。

(三)除制造业等4个行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以外的其他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期末留抵税额与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上一年度12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相比新增加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比例退还新增加留抵税额。新增加留抵税额不超过1亿元的部分(含1亿元),退税比例为60%;超过1亿元的部分,退税比例为30%。

房地产开发经营业纳税人不符合本条第二项规定的,可以按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申请退还期末留抵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5年第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