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核查处置
情况的通告
现将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不合格食品[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为SBC25340000341634864的不合格食品[牛肉酱(复合调味料)]。
(一)基本情况
表1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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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样编号 |
SBC25340000341634864 |
样品名称 |
[牛肉酱(复合调味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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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日期 |
2025-01-01 |
型号规格 |
210g/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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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称生产企业 |
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
被抽样单位 |
怀远县华联超市双沟连锁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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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项目 |
牛源性成分 |
检验机构 |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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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
2025-08-08 |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
2025-08-11 |
(二)生产环节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核查处置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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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措施 |
具体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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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控制 |
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8月3日期间,当事人受黄山市牯牛降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委托,共生产6个批次规格为“210g/12瓶/件”的牛肉酱(复合调味料),通过调查其中有3个批次牛肉酱(复合调味料),当事人在生产时所使用的原料是五香肉,配料表显示主料为猪肉不含牛肉。当事人生产的涉案牛肉酱(复合调味料)共计217件,其中实际交付黄山市牯牛降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59件(生产日期为2025年1月1日的牛肉酱20件;生产日期为2025年6月13日的牛肉酱39件),另158件(生产日期:2025年8月3日)因本局抽样送检、扣押等原因未交付,因抽样送检及搬运过程中破损,致使实际扣押数量为156件。 该规格的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牛肉酱(复合调味料);配料:辣椒,菜籽油,水,牛肉(添加量5%),豆豉,食用盐,白砂糖,生姜,大蒜,味精,香辛料;委托方:黄山市牯牛降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龙门坦工业园区;生产商: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34102430226;地址: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绿色产业园;电话:0559-4521777”等内容。 因当事人与黄山市牯牛降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控制者均为同一人,涉案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无货款结算,按黄山市牯牛降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涉案牛肉酱(复合调味料)的销售价45元/件,当事人涉案货值金额9765元。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召回,召回数量为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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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因排查 |
当事人对被抽检牛肉酱(复合调味料)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其认为2025年1月1日生产的牛肉酱(复合调味料)被检出牛源性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问题项目:牛源性成分,参考值:应检出牛源性成分,实测值:未检出(测定低限:0.1%)”],是因为当事人在生产抽检批次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时所使用的五香肉,配料表显示主料为猪肉不含牛肉,并承诺加强对牛肉供应商的管理,不使用五香肉块,保证牛肉的合规性,及时索证索票,核验对照货物正确,确保货物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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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 |
(1)2025年8月29日立案,2025年11月4日结案。 (2)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祁市监处罚【2025】87号) (3)鉴于当事人使用五香肉生产牛肉酱(复合调味料),存在主观故意性,且货值金额已达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12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当事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生产记录等情节,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规定,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12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四)不符合本条(二)(三)规定情形的,一般行政处罚,处六万五千元以上八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等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当事人生产的掺杂掺假的牛肉酱(复合调味料)156件;二、罚款人民币65000元,上缴国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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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改复查 |
承诺加强对牛肉供应商的管理,不使用五香肉块,保证牛肉的合规性,及时索证索票,核验对照货物正确,确保货物的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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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报移送 |
无 |
二、公示情况
相关查处情况已于2025年11月4日公布。
公示网址: 。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4日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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