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511-00018 信息分类: 核查处置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11-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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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核查处置

情况的通告

作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1-04 15:15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

[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核查处置

况的通告

 

现将黄山市牯牛降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不合格食品[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SBC25340000341634864的不合格食品[牛肉酱(复合调味料)]

(一)基本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SBC25340000341634864

样品名称

[牛肉酱(复合调味料)]

生产日期

2025-01-01

型号规格

210g/

标称生产企业

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被抽样单位

怀远县华联超市双沟连锁店

问题项目

牛源性成分

检验机构

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5-08-08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5-08-11

(二)委托环节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202511日至202583日期间,当事人委托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共生产6个批次规格为“210g/12/件”的牛肉酱(复合调味料),通过调查其中有3个批次牛肉酱(复合调味料),生产商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时所使用的原料是五香肉,配料表显示主料为猪肉不含牛肉。当事人委托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涉案牛肉酱(复合调味料)共计217件,实际交付当事人59件(生产日期为202511日的牛肉酱20件;生产日期为2025613日的牛肉酱39件),另158件(生产日期:202583日)因本局抽样送检、扣押等原因未交付。

该规格的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标签标注“产品名称:牛肉酱(复合调味料);配料:辣椒,菜籽油,水,牛肉(添加量5%),豆豉,食用盐,白砂糖,生姜,大蒜,味精,香辛料;委托方:黄山市牯牛降酿造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龙门坦工业园区;生产商: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0334102430226;地址:安徽省黄山市祁门县绿色产业园;电话:0559-4521777”等内容。

当事人以45/件的价格将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交付的59件掺假掺杂的牛肉酱(复合调味料)全部售出,综上,当事人生产经营的掺假掺杂牛肉酱(复合调味料)货值金额9765元,违法所得2655元。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召回,召回数量为0

原因排查

当事人对被抽检牛肉酱(复合调味料)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其认为202511日委托生产的牛肉酱(复合调味料)被检出牛源性项目存在问题[检验报告显示“问题项目:牛源性成分,参考值:应检出牛源性成分,实测值:未检出(测定低限:0.1%],是因为生产企业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在生产抽检批次牛肉酱(复合调味料)时所使用的五香肉,配料表显示主料为猪肉不含牛肉,并承诺以后会加强对生产企业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行政处罚

12025829日立案,2025114日结案。

2)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祁市监处罚【202588号)

3)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掺假掺杂牛肉酱(复合调味料)的货值金额已达到《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4版)【123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行政处罚,处八万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七千元以上至一万元的;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但当事人未实际参与掺假掺杂行为,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能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销售记录,且涉案掺假掺杂牛肉酱(复合调味料)并未全部交付当事人等情节,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等规定,并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当事人既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又有从重行政处罚情节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结合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后作出裁量决定。”等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如下: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655元;二、罚款人民币5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7655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承诺以后会加强对生产企业黄山道道多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的生产行为进行监督。

通报移送

二、公示情况

相关查处情况已于2025114公布。

    公示网址: 。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