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510-00063 信息分类: 核查处置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10-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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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黄山市青苹果坊食品厂第一分店)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作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5-10-16 11:21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黄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涉及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现将我县市场监管部门对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山市青苹果坊食品厂第一分店经营食品老月饼(苏式)经抽样检验不合格

(一)抽检基本情况。黄山市青苹果坊食品厂第一分店经营的食品老月饼(苏式),生产日期为2025年8月12日,经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GB 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2025年9月22日,黄山市青苹果坊食品厂第一分店对不合格老月饼(苏式)进行召回,但因老月饼(苏式)为节令食品,销售时间较长,召回数量为0。

(三)核查处置情况黄山市青苹果坊食品厂第一分店经营的食品老月饼(苏式)经抽检不合格,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十三)的规定,构成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216元;

2.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0216元,上缴国库。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