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省财政厅制定了《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25年9月17日
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落实省委、省政府有关农村综合改革发展重大决策部署,贯彻《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共安徽省委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等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市、县(市、区)开展农村综合改革发展工作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编制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预算,分配下达预算和工作任务,组织开展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指导市、县(市、区)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的统筹安排、审核拨付、使用监督、预算绩效管理,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开展项目组织实施等工作,并对上报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以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四条 各地应因地制宜、实事求是,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创新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投入和使用方式,积极采用以奖代补、民办公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农村综合改革发展有关事项,放大财政资金使用效能。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用于补助市、县(市、区)开展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等工作。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用于对农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的“村内户外”农村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给予奖补,主要支持地方加快建设村内道路、村容村貌改造、村内坑塘沟渠以及村民通过民主程序议定需要兴办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项目。
第六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不得用于单位基本支出、修建楼堂馆所、各种工资奖金津贴和福利支出、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偿还债务及其他与农村综合改革无关的支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相关项目实施不得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新增村级债务。
第七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形成的公益性资产,应当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确保项目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三章 资金测算分配和下达
第八条 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主要为农村公益事业建设财政奖补支出,采用因素法测算分配,按照当地乡村人口数、村民委员会个数、区域面积、“农业保险+”改革推进情况、上年预算执行情况等因素测算分配,权重依次为30%、10%、10%、30%、20%。结合实际情况,可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等系数进行适当调节。
第九条 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每年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30日内,将资金分解下达到市、县(市、区)。省财政厅在下达转移支付资金时一并下达农村综合改革年度重点任务和绩效目标。
第十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财政规划要求,做好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规划,加强与有关工作任务的衔接,不得将省财政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用于市级及以下地方性政策任务。
第四章 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
第十一条 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的支付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管理,自觉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对照绩效目标按要求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评,及时发现并纠正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将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五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地区和项目,会同有关部门做实项目前期准备等工作,依法合规加快预算执行进度,按照项目进度科学安排支出,严禁“以拨代支”和违规整合。结转结余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有关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项目安排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标准分配资金,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工作实际,总结资金管理使用经验做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加强资金监管、优化绩效管理,增强政策及时性、有效性。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实施期限至2028年。以前印发的相关制度文件与此文件不一致的,执行此文件相关规定。
 皖公网安备 34102402000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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