皖交政法函〔2025〕104号
各市交通运输局,广德市、宿松县交通运输局,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进一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经厅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对《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以下称《裁量基准》)《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以下称《轻微免罚清单》)《安徽省交通运输承诺轻罚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承诺轻罚清单》)进行全面修订调整,集中统一发布。现予以印发,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裁量基准适用范围
《裁量基准》主要按照违法行为违法情形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分为四档或者一般、较重、严重分为三档确定。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在适用《裁量基准》时,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等规定,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改正情况等因素,准确适用相应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等,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关于裁量基准与轻微免罚清单
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要统筹运用《裁量基准》《轻微免罚清单》《承诺轻罚清单》,属于《轻微免罚清单》《承诺轻罚清单》内的事项且符合免予、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优先适用清单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或者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不予、可以不予处罚情形的案件,要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作出相应处理,不简单局限于《轻微免罚清单》内事项。要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将普法教育贯穿于行政处罚裁量全过程,不得就案办案、机械执法。
三、相关工作要求
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同级地方性法规规定,补充、完善、制定本地区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事项的裁量基准,但不得超出《裁量基准》划定的阶次和幅度。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行政规范性文件形式制定本地区交通运输裁量基准的,应当报省厅备案。各地适用《裁量基准》过程中,如发现明显不当或者适用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要及时向省厅报告。在《裁量基准》施行前,已立案但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交通运输行政处罚案件,原则上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裁量基准,但作出处罚决定时,本《裁量基准》规定的处罚较轻的,适用本《裁量基准》。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监督局要做好执法系统中“一基准两清单”的跟进调整,指导各级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抓好落地见效。
附件:1.安徽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2025年版)
2.安徽省交通运输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清单(2025年版)
3.安徽省交通运输承诺轻罚事项清单(2025年版)
安徽省交通运输厅
202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