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507-00004 信息分类: 减税降税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7-01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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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减税降费回应】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是否属于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7-01 16:2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的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所列的自产农业产品。

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的农业产品,以及单位和个人外购农业产品生产、加工后销售的仍然属于注释所列的农业产品,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当按照规定税率征收增值税。

文件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