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解读】财政局:解读《祁门县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
一、出台背景及目的
2020年,国务院令第729号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口径,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的定义,明确为“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我省相关管理办法中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的定义与口径也应随之调整,与新修订的《预算法实施条例》保持一致。2023年9月13日我市出台《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且我县2013年制定的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已不再适用于当下工作环境。基于以上背景,为落实最新政策文件要求,起草该办法。
二、文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黄山市市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黄政办〔2023〕18号)等中央、省、市相关文件。
三、起草过程
在办法起草过程中,我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近年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及清理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规定,借鉴市级相关管理办法,9月15日起草《祁门县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讨论稿,并组织局相关股室召开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后形成征求意见稿,9月23日通过政府网站征集社会公众意见,10月15日书面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直各单位意见,截至反馈期满,未收到反馈意见。10月24日拟定《办法》(送审稿),并通过县财政局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前置审查,10月25日经县财政局党组会议研究同意,11月5日经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于11月11日提请县政府第六十二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1月29日《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
四、主要内容说明
(一)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与县级财政有缴拨款关系的县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以下简称部门〈单位〉)。
(二)管理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六章二十三条,主要有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共八条,主要明确了本办法的管理范围、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定义以及应遵循的原则。
第二章结转结余资金的管理,共五条,主要对部门(单位)结转资金预算编制及批复、结转资金预算执行和结转统筹与调剂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第三章减少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共两条,主要从预算编制环节、预算执行环节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减少结转结余资金的措施。
第四章结转结余资金清理,共四条,主要对结余资金清理收回以及财政专户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事项作了具体规定。
第五章结转结余资金的监督管理,共两条,主要包括监督职责责任和部门(单位)内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求等内容。
第六章附则,共两条,主要是明确了办法实施期限。
五、下一步工作计划
一是各部门(单位)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要坚持问题导向,落实部门(单位)主体责任,及时清理,规范使用,避免资金闲置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二是县级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县级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三是县级审计部门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将部门结转结余资金管理情况纳入审计内容。
六、重点名词解释
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年度终了时尚未执行完毕,或者因故未执行但下一年度需要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是指预算安排项目的支出在下一年度终了时仍未用完的资金。
结余资金是指年度预算执行终了时,预算收入实际完成数扣除预算支出实际完成数和结转资金后剩余的资金。连续两年未用完的结转资金,应当作为结余资金管理。
七、政策解读咨询电话
如有对《祁门县县级财政结转结余资金管理办法》不理解之处,可咨询祁门县财政局预算科,咨询电话:0559-4512229(工作日8:00-12:00,14:30-1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