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502-00045 信息分类: 减税降税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5-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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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回应】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企业所得税按什么税率进行预缴?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5-02-06 09:0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