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411-00035 信息分类: 核查处置
主题分类: 市场监管、安全生产监管,公民,其他,DOC,其他,其他,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1-1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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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白酒)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作者:祁门县市场监管局 发布时间:2024-11-15 15:36 信息来源: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阅读次数:

现将祁门县闪里玉松酿酒坊不合格食品(白酒)核查处置及信息公开情况报告如下:

一、抽样编号XBJ24341024342749206的不合格食品白酒)。

(一)基本情况

不合格食品基本信息表

抽样编号

XBJ24341024342749206

样品名称

白酒

生产日期

2024-03-01

型号规格

散装,50%vol

标称生产企业

祁门县闪里玉松酿酒坊

被抽样单位

祁门县闪里玉松酿酒坊

检验不合格项目

安赛蜜

检验机构

国检测试控股集团(安徽)拓维检测服务有限公司

监管部门收到检验报告日期

2024-08-29

检验报告送达企业日期

2024-09-04

(二)生产环节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报告后开展核查处置工作情况。具体处置情况见下表。

核查处置情况表

处置措施

具体情况

产品控制

202431日,当事人以20/L的成本价生产50L白酒,售价为36/L2024730,本局在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抽取了当事人于202431日生产的白酒共2L,样品金额为72元。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431日的白酒,在经营场所仓库内发现一装有透明液体的无标签白色塑料壶。据当事人经营者称,白色塑料壶内液体为食品添加剂-江大®甜味香精,在生产涉案白酒的过程中加入了少许(约1瓶盖)上述食品添加剂,同时未能如实记录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至案发日止,当事人已以36/L的价格将上述涉案的50L白酒全部售出。上述不合格白酒货值金额1800元,违法所得1800元。当事人采取了召回措施,截至目前未召回,召回数量为0

原因排查

当事人对被抽检白酒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其认为202431日生产的白酒被检出安赛蜜项目不合格(检验报告显示“检验项目:安赛蜜;计量单位:g/kg;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08;单项判定不合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是因为在生产抽检批次白酒时添加了配料中含有安赛蜜的食品添加剂-江大®甜味香精,并承诺以后会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去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及时登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行政处罚

1202494日立案,20241115日结案。

2)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食品摊贩不得有下列行为:……(二)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五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使用食品添加剂,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和添入食品的名称等内容,并在其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进行公示。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的规定,构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未按规定如实记录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祁市监处罚【2024169号)

3)鉴于当事人初次违法、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且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低于三千元,积极整改相关问题等前述情节,根据《安徽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记录保存,或者食品添加剂的贮存、标示不符合要求的;……”、第九十四条“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已作法律责任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及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12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裁量的规定。(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处五万元以下罚款:1.涉案食品货值金额三千元以下的;……”等规定,本局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3.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添加剂江大®甜味香精960g

4.罚款人民币10000元。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1800元,上缴国库。

整改复查

承诺以后会《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去使用食品添加剂并及时登记食品添加剂的使用情况。

通报移送

二、公示情况

相关查处情况已于20241114公布。

    公示网址:https://www.ahqimen.gov.cn

 

祁门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