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411-00010 信息分类: 减税降税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11-0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减税降费回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11-05 08:58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文件依据:《关于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