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祁政办秘〔2024〕1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7月12日
祁门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
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实施效果,促进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升依法行政工作水平,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黄山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是指决策机关和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的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执行单位)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价方法,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调查和综合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并由此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止的活动。
第四条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遵循客观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政府可以组织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并确定承担评估具体工作的单位:
(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明显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较多意见的;
(三)县政府认为有必要的。
第六条 县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决策执行单位负责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应成立评估小组,制定评估方案,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将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的有关事项委托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第三方进行,决策作出前承担主要论证评估工作的单位除外。
第八条 评估工作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九条 评估工作应当注重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吸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团体、基层组织、社会组织等参与评估。
第十条 评估工作应当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作出客观的评价结论,提出公正的评估意见,形成评估报告。不得预设评估结论或者根据预设结论收集信息资料。
第十一条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可分为评估工作基本情况、决策实施的绩效、存在的主要问题、评估结论及意见建议、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等部分。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结果作为调整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县政府根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报告,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的,经县政府负责同志同意,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继续执行。
(二)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需作出重大调整的,在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后,按原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相关会议集体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县政府作出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修改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的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各类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外决策执行单位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情况,接受公众的监督。
参与评估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评估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
第十六条 各乡镇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和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