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409-00097 信息分类: 减税降税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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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回应】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取得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3%征收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何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9-14 08:34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从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9%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