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406-00049 信息分类: 部门和专家解读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6-20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发布文号: 无文号 词:
内容概述: 性: 有效

【部门解读】县城市管理局:解读《祁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祁门县信息公开 发布时间:2024-06-20 17:27 信息来源:祁门县城市管理局 阅读次数:

一、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必要性

1.客观现状依法治理需要

随着城乡居民收入不断增加,人们改善居住条件和生活环境的愿望明显增强,带来城乡建设蓬勃发展,建筑垃圾问题伴随而来。首先,突出表现为建筑垃圾随意堆放,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及公共秩序;其次,偷倒乱倒现象屡禁不止;再次,运输车辆超载、泼洒、扬尘、遗撒污染现象时有发生;最后,由于对建筑垃圾没有建立回收利用机制,环境中的建设垃圾存量与日俱增,产生了环境问题。

为加强建筑垃圾的管理,预防污染,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资源循环利用规范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亟待制定出台一部建筑垃圾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推进建筑垃圾城乡统筹管理的需要

建筑垃圾问题涉及我县城乡范围,但是,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因管理适用范围是城市,执法主体是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所以,无法适用于乡镇,城乡建筑垃圾依法统筹管理法无可依。

2012年,祁门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祁门县建筑垃圾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已过时效期已废止,且《办法(暂行)》设定的管辖区局限于县城规划区,不具备对全县行政区建筑垃圾管理的约束效力,不能实现城乡建筑垃圾管理统筹同步推进,必须重新制定《祁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办法》和《黄山市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办法》

三、起草过程

4月初,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起草了《祁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初稿,并于415日通过公文平台征求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意见,同时,在县政务公开网上广泛征求意见;57日法律顾问出具审查意见后,结合相关建议和兄弟区县的相关标准,进行再次修改;521日,县司法局合法性审查通过,最终形成《祁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送审稿)》。并于2024522县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四、主要内容

《祁门县城乡建筑垃圾管理暂行办法》共524条,第一章总则部分共三条,明确了制定的法律依据、适用范围及建筑垃圾的内涵;第二章职责分工共条,主要是对县城管局、县住房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公安局(交管大队)、县交通运输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及各乡(镇)的职责进行了明确分工;第三章建筑垃圾管理部分共十三条,主要是对单位或个人运输建筑垃圾的规定、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或企业的申请条件、核准建筑垃圾准运证的受理期限、单车准运证记载事项、建筑垃圾运输企业的管理要求、监管制度、建筑垃圾消纳处置场建设管理要求、装潢等零星建筑垃圾的处置方式、建筑垃圾运输、处置收费标准、建筑工地建设、施工及运输应遵守的规定等事项进行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部分共三条,主要是对应当依法查处的违规处置建筑垃圾行为、阻挠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及管理执法人员在查处过程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的规定进行明确;第五章附则部分共三条。

五、关键词解释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及个人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网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等。

六、解读人及解读电话

解读人:程世雅,政策咨询电话:0559-45153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