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407-00044 信息分类: 减税降税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7-04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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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税降费回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个人名下时,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7-04 17:1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7〕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