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赵统辉解读】《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
2024年3月8日,县政府印发了《祁门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祁政〔2024〕11号,以下简称《政策》)。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及过程
2008年,县政府根据《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皖政〔2005〕63号),出台了《祁门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祁政〔2008〕44号)实施了以县财政为支付主体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2011年实施的社会保险法、2019年修正的土地管理法以及2022年安徽省的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都要求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保障。2023年省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
二、起草过程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和(皖政〔2023〕72号)文件精神,多次组织召开座谈会、专题会,参考周边区县政策,并广泛征求了各个乡镇及县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经修改完善后,形成《政策(送审稿)》。经合法、合规性审查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程序后,按程序报经县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实施。
三、主要考虑
一是坚持依法保障。《政策》根据法律要求将我省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支持被征地农民自主选择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险种,有利于从根本上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障水平。
二是注重量力而行。《政策》规定依法征地时给予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政策按规定分年度逐步落实缴费补贴,缓解地方当期资金支付压力。
三是坚持平稳衔接。《政策》实施前后的保障范围基本一致、保障水平基本相当,有利于政策平稳接轨,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主要内容
《政策》共有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缴费补贴范围和对象
自2024年1月1日起,在祁门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政府在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时,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中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人均所剩耕地面积不足0.3亩)、年满16周岁的人员纳入缴费补贴范围。
(二)缴费补贴办法
1.补贴对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补贴。补贴对象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2.补贴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职工养老保险享受同等的补贴标准。
3.县人民政府以征地被依法批准之日为基准日,确定补贴对象,并给予其缴费补贴。
(三)执行时间。
本政策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我县有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五、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人:祁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许寿松;政策咨询电话:0559-4526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