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404-00096 信息分类: 减税降税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4-16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4-16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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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减税降费回应】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是否需要按年备案?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4-16 09:43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应当在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和相关政策规定的证明材料。

纳税人后续申请增值税退税时,相关证明材料未发生变化的,无需重复提供,仅需提供退税申请材料并在退税申请中说明有关情况。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在发生变化后首次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增值税优惠政策办理程序及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