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 003156406/202403-00105 信息分类: 减税降税回应
主题分类: 其他 发文日期: 2024-03-25
发布机构: 祁门县政府办 发布日期: 2024-03-25
生效日期: 有效 废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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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概述: 性: 有效

【减税降费回应】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所得是否有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

作者:祁门县税务局 发布时间:2024-03-25 17:31 信息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网站 阅读次数:

解答:2019年1月1日起对我省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和经营所得,其应减免的个人所得税,在每人每年8000元税额的范围内实行限额减免。纳税人取得的上述综合所得和经营所得,应合并计算减免税额。

文件依据:《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皖财税法〔2019〕157号 )